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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结果未告知,代理机构被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

2019年11月09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第九百五十八号——第九百六十三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此次发布的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有3则被财政部认定为缺乏事实依据,被驳回投诉。确实存在问题的3则投诉中,主要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1.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2.代理机构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评审得分和排序;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在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予量化指标相对应、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是经常被曝光的两大问题,出现的频率较高。
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未予量化指标相对应常见的解决方案就是重新制作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在某学校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财政部作出罚款195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财政部第九百六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给广大招标代理机构提了一个醒,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操作过程中,切不可忽视自己的应尽之责。第九百六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代理机构因未依法告知资格审查结果、评审得分和排序,被财政部责令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可见,应尽之责不尽,代理机构是会被追责的。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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