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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言论不当被要求改正

2019年10月15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9月29日,财政部发布第 九百四十五号政府采购信息公 告,根据该信息公告内容显示, 在某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一些 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认证证书有 效,却被给了零分。并且在评审 现场,采购人代表对评标委员会 成员给出了具有倾向性的建议性 言论。财政部最终做出处理决 定,给予认证证书合格的投标人 相应的分数,并责令采购人就采 购人代表发表不当言论的问题限 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 定:“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 得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 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专家作倾向 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该条规定是评审中采购人、采购代 理机构的禁止行为。政府采购的评 审工作是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 机构组织,很多情况下,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中 居于主导地位,为避免采购人或 者采购代理机构利用其主导地位非 法干预评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对容易出现的非法干预行为作 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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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实践中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的常见表现形式有 哪些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对此做了介绍,常见的表现有: 

1.直接表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 和服务的好恶。包括直接表达希 望某个或某些供应商中标或者成 交;直接表达希望某个或某些品 牌或型号的产品中标或者成交; 点出供应商的名称、产品的品牌 和型号,明确表达对其喜爱或者 反感等。直接表达的显著特点就 是出现了名称、品牌或者型号, 或者出现了供应商、产品和服务最直接的特征。 

2.间接引导。在采购实践 中,特别是财政部门要求对评审 活动录音录像后,直接表达的情 况越来越少,更多的是用间接的 方式引导。如超出采购文件的规 定范围,有意提高对某些指标的 要求,或表示出对某些指标的关 注,用对指标参数的好恶间接表 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和服务的 好恶。又如用自己或者他人的经 验、习惯表达对供应商或者产品 和服务的喜好或厌恶。

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 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 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 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 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 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 一并存档;评审过程中,采购人 代表不能以个人看法为由,作倾向 性、误导性的发言。当评审专家 主动询问时,采购人代表不能应邀 介绍自己的倾向或有可能起误导作 用的感受、说明等。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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