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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中技术和商务部分分值如何设置?

2019年09月23日 作者:刘锋 卢俊丞 敖细平 打印 收藏

评标方法是投标人参与竞争的核心,投标人围绕评标方法制定投标文件,响应采购需求。综合评分法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常用的评标方法之一,其核心是评分标准。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有助于采购人实现自身需求,也有利于实现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那么,综合评分法评分标准中技术分和商务分应如何合理设置呢?

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的划分

政府采购综合评分法的评审因素包含的种类很多,但总得来说分为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两大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对评审因素有明确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有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其中,投标报价的分值设定有明确要求,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而其他评审因素的设定没有作要求,且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提及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划分。笔者认为,商务部分的评分因素是客观的,包含投标报价、履约能力中的投标人信誉、资信、相关证书、业绩、人员组成和其他商务条款等;技术部分直接关系到货物质量或服务水平,包含产品的技术参数条款及相关的检测证书、服务组织方案、履约能力中产品生产商的生产能力和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政策性证明材料等因素,需要评审专家的专业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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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分值可变

不同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偏重不一样,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分值不是固定的,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定,不能盲目的“一刀切”。如通用类采购项目,技术标准统一,售后服务系统完善,项目的竞争主要是价格竞争,商务部分中投标报价的分值可适当调高,技术部分分值适当调低不会影响采购质量;而对于技术复杂的专用设备或采购需求无法明确表述的服务类采购项目,技术响应程度或服务设计方案直接关系到采购项目的质量,这时,将技术部分的分值调高是合理的。

即便是标的相同的采购项目,使用对象不一致,分值设置也不一样。同样是计算机采购,如果是用于专用设备的控制,技术上要求必须与专业设备匹配,技术部分的分值应当调高;如果仅仅是用于政府机关普通办公使用,对技术要求和售后服务方案要求不会太高,适当调低技术部分分值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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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分值应合理

价格分是商务部分中最重要的因素,政府采购的目的之一就是节约采购资金。笔者认为,可以依据项目性质合理设置价格分值,采购需求标准越统一,价格分值设置越高。对于通用类货物采购,价格分值占总分比值应在50%以上;对于通用性、标准性差的采购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比值可按最低标准设置,即货物类30%,服务类10%。商务部分中如业绩、信誉、商务条款等评审因素,分值占总分比值一般在10%至20%之间,政府采购政策、投标文件规范性等因素对采购质量不会造成直接影响的因素,一般设置在5%以内即可。

技术部分是综合评分法中极重要的评分因素,对于技术标准统一的通用类货物项目采购,技术部分分值对采购效益的影响决定性的,分值设置可以低一些;对于技术复杂或采购需求无法详细描述的项目,技术分值直接决定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分值设置可以高一些。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占总比分的比重应设置在15%至50%之间。

(作者单位: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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