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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吗?

2019年09月17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几年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都非常火爆,相应的各类建筑工程也非常多。不过相关的纠纷也随之增多。因履行建设施工合同发生纠纷而无法达成协商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及性质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能够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一般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特殊承揽合同,承揽标的为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可适用的管辖类型

有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理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属于房地产案件,适用不动产发生的纠纷。虽然具有承揽的特征,但加工承揽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在《合同法》分则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是分别规定在独立的两章中,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三种,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于不动产提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除“建设工程合同”一章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适用“承揽合同”一章规定,正因为二者属同一种性质的合同,才能够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法》将二者视为同一种性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包合同,一般情况而言,履行合同时间长、内容复杂、不宜就某一内容单一计价而采用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实质是复合合同。哪种方式适合采用承包方式,一般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有中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等。承包合同作为复合合同是由多个合同组成的,如按照施工阶段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设计合同、勘察合同、施工合同,按照不同类型划分,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划分为建设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建设工程保险合同、建设工程担保合同等,按照合同履行阶段划分为总承包合同、专业技术分包合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等。一般情况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涉及建筑物所有权,只对建筑物建设和安装作出约定,属承揽性质。承揽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一致的。

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该条规定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清事实。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与建设工程分离,必然会增加受诉法院的工作负担、给一方当事人造成讼累,不符合“两便原则”(即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和便于人民群众诉讼),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也符合“两便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管辖地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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