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合同提前终止工期违约金上限不适用一般损害赔偿

2023年05月04日 作者:康飞 石义菲 打印 收藏

工期违约金条款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惯用条款,其约定如果承包商延期竣工,则应按合同约定的额度赔偿业主,该条款中通常会设定每天的额度与最高限额。工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将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限制在了一个固定的额度范围内,从而可以明确承包商可能承担的工期违约风险。工期违约金是普通法下的一个传统议题,最近的著名判例就是英国最高法院针对Triple Point Technology Inc. v. PTT Public Co. Ltd [2021] UKSC 29一案作出的判决,该案确定的原则是,如果出现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则工期违约金适用至合同终止日,其后业主可以主张一般损害赔偿。那么,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违约金上限是否仍适用于终止后的一般损害赔偿呢?在Energy Works (Hull) Ltd v MW High Tech Projects UK Ltd and Others [2022] EWHC 3275 (TCC)一案中,法官就对该事项作出了判决

案例背景

MW High Tech Projects UK(后文简称“承包商”)与Energy Works (Hull) Ltd(后文简称“业主”)于2015年11月20日签订了一份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由承包商设计、采购、建造、调试和测试一个垃圾发电厂。该工厂旨在处理和气化垃圾衍生燃料,以产生可持续的电力。合同总价约1.54亿英镑,采用IChemE红皮书,并进行了专门的修改。承包商被要求在2018年4月9日前完成该项目。

合同中约定的工期违约金为每天84 800英镑,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5%。

合同的第15条约定: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期完工,则承包商应按照附表12(工期延误违约金)中的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pay the Purchaser liquidated damages as specified in Schedule 12(Liquidated damages for delay)〕,但不应超过约定的上限(but shall have no liability to pay damages in excess of the Delay Damages Cap)。

附表12约定:

因延误而应支付的违约金,应通过将表12.1中规定的日费率,乘以实际竣工时间比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晚的天数来计算。

合同的44.1(c)款约定:如果(c)承包商已支付或有责任支付总额等于或大于误期损害赔偿上限(Delay Damages Cap)的金额,那么,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without prejudice to any other rights or remedies),业主可以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在工厂的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问题,导致项目的工期被大大延误(并且法院最终判决承包商无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于是业主开始计取工期违约金,并在2019年1月7日达到了工期违约金的上限。2019年3月4日,在工期延误近11个月后,业主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根据合同第44.1(c)条终止合同(即以达到工期违约金上限为由),或者根据普通法以承包商毁约为由终止合同。2019年7月,业主在英国TCC法庭对承包商提起诉讼。业主的索赔中有很多项是与终止后的工期延误相关的索赔,如额外的融资成本、保险费、租赁费、担保费、项目管理费等。但是,承包商指出,这些与延误有关的索赔项是不应得到赔偿的,因为工期违约金上限在合同终止后同样适用。因此,在工期违约金达到上限后,业主不应再有权利获得任何与延误有关的损害赔偿。

争议焦点

合同提前终止后,工期违约金上限是否仍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法官首先判决认为业主的终止是有效的,不管是根据合同约定终止还是根据普通法而终止。对于业主根据普通法以承包商的毁约为由终止合同,法官指出,“毁约是一种严重到足以影响到合同的根本(to the root of the contract)的违约行为”,并进一步认为,“终止通知是在2019年3月4日发出的,几乎是在2019年1月7日达到工期违约金上限的两个月后,总的延误工期将近11个月。超过工期违约金上限的持续延误是由业主自身承担的成本,因为业主已经失去了进一步获得工期违约金的权利。因此,我毫不犹豫地得出结论,到2019年3月4日,工程已经延误到如此程度,承包商的违约行为已经触及合同的根本”。因此,业主有权以承包商毁约为由终止合同。

至于在终止之后的损失索赔中是否可以包含与工期延误相关的索赔项,法官首先根据英国最高法院在Triple Point Technology Inc. v. PTT Public Co. Ltd [2021] UKSC 29一案中的判决,判定工期违约金可以适用到合同终止之日,随后业主可以主张一般损害赔偿。然后,法官进一步认为,在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的工期违约金上限不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

法官指出,这个争议焦点涉及的是合同解释的问题。他首先分析了英国法下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指出合同解释的问题应根据上议院和最高法院在最近一系列案件中确定的众所周知的原则来确定。Neuberger勋爵在Arnold v. Britton [2015] UKSC 36案中权威地总结了这些原则:

“在解释书面合同时,法院关注的是通过参考‘一个普通正常人在掌握了当事人可获得的所有背景知识后会如何理解他们在合同中使用的语言是什么意思(what a reasonable person having all the background knowledge which would have been available to the parties would have understood them to be using the language in the contract to mean)’来确定当事人的意图。而这是通过关注相关词语的含义,在其文件、事实和商业背景下进行的。合同的含义必须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评估:(Ⅰ)该条款的自然和普通含义,(Ⅱ)合同的任何其他相关条款,(Ⅲ)该条款和合同的整体目的,(Ⅳ)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知或假设的事实和情况,以及(Ⅴ)商业常识,但(Ⅵ)不考虑任何一方意图的主观证据。”

根据上述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该案法官指出,合同第1.1条将工期违约金上限(Delay Damages Cap)定义为“附表12中约定的因延误应支付的违约金的最高总额(maximum aggregate Liquidated Damages payable for delay as stated in Schedule 12)”。因此,对合同终止后遭受的损失和发生费用的索赔不是附表12意义上的工期违约金索赔(the claims for losses suffered and costs incurred after termination of the EPC contract are not claims for liquidated damages within the meaning of Schedule 12)。于是,对于工期违约金的上限约定不适用于合同终止之后的一般损害赔偿,业主可以索赔合同终止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违约损害赔偿。

案例启示

围绕工期违约金上限的适用性,在该案的判例出现之前,英国近期出现了两个判例,即Eco World–Ballymore Embassy Gardens Company Limited v Dobler UK Limited [2021] EWHC 2207 (TCC) (3 August 2021)案和Buckingham Group v Peel L & P Investments and Property [2022] EWHC 1842 (TCC)案。但对于上述两份合同中类似的措辞,法官通过对合同的解释最终给出的意见却是相反的。在Eco World案中,合同中的相关措辞为“Liquidated damages will apply……at the rate of £25 000 per week (or pro rata for part of a week) up to an aggregate maximum of 7% of the final Trade Contract Sum……”法官在附带意见中认为,工期违约金上限仍然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而在后续的Buckingham案中,合同中的措辞为“Cap on Maximum LADs……£1 928 253.77”,另一位法官给出的也是附带意见,但意见是相反的,认为其不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

上述两份合同中的措辞并没有非常明显的区别,但不同的法官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不过对于该事项两位法官只是给出附带意见,并未给出真正有拘束力的判决理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法院在Crescendas Bionics Pte Ltd v Jurong Primewide Pte Ltd [2021] SGHC 189 (10 August 2021)案中作出了不同的裁决,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工期违约金的最高累计额度不会继续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

在上文英国案例中,法官也作出了跟新加坡法院一致的判决,并且该判决是有真正拘束力的判决理由,从而在英国法下对工期违约金上限是否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的问题给出了真正的先例。

在2017版FIDIC合同条件中,对于误期损害赔偿的条款内容为:“误期损害赔偿(Delay Damages)应按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进行计算,自工程或区段相应的竣工时间起至实际竣工日期止,每日支付。根据本款规定应支付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误期损害赔偿最高限额(maximum amount of Delay Damages)(如果有)。”

FIDIC使用的是delay damages这样一个表示一般损害赔偿的词,并未如上述判例中使用liquidated damages这个表示违约金的词。同时,在合同数据表中,也使用的是“Delay Damages payable for each day of delay”和“maximum amount of Delay Damages”。因此,从合同措辞来看,还是存在重要的区别的。从字面上来解释,似乎在合同终止后该上限还适用于一般损害赔偿。但是,在第二段中,合同又明确“上述误期损害赔偿是承包商因工期延误应给予业主的唯一损害赔偿,除了因承包商违约而提前终止外”。似乎该条文又排除了误期损害赔偿的上限在提前终止情况下的适用性。不过,对于合同双方来讲,谨慎起见,应在合同中明确,“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是否打算将工期违约金上限同样适用于终止之后的一般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


责编:夏建立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