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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吗?

2019年09月10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8月28日,财政部发布第九百一十号——第九百二十五号等16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国招标》周刊记者统计发现,此次16则信息公告中,有8则存在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7家供应商因此被罚款。此外,此次公布的信息公告中,还暴露出了比较典型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7家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罚款

第九百一十号信息公告显示,在某智慧校园建设项目中,一投标人不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认证证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财政部介入调查发现,该投诉成立。

第九百一十一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二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三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二号信息公告所涉采购同为某“森林消防局装备购置项目(第2包:钢筋速断器)”,监管部门检查过程中发现四家投标人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财政部最终给予四家供应商分别做出罚款8190元、6064元、7298、7350的行政处罚,其中两家供应商还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无独有偶,第九百一十四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五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六号信息公告所涉采购同为“中国人民银行南平市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用房1(会议室、电教室、机房等)维修改造工程设备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3家供应商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被财政部分别作出罚款12086.3元、12140元、12181.54元的处罚,且三家供应商同时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此外,第九百一十七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一十八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五号信息公告中,有供应商投诉上述采购项目中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标,谋求中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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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构成歧视

此次公布的16则信息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依然存在。如财政部第九百一十九号信息公告、第九百二十四号信息公告中都涉及这个问题。该2则信息公告因对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实践工作中,存在哪些情形构成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在采购文件制定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当之无愧的主体,他们应对采购文件的编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如何防止两大主体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中出现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情形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二者之间的相互监督责任。其指出“采购人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要求其改正。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改正的,采购人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百二十四号信息公告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按照货物采购清单中的品牌报价,存在指定特定品牌情形,构成歧视性待遇;此外,招标文件将“投标人具有‘信用中国’守信红名单”作为评审因素,也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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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记者了解到,除了上述涉及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的问题外,该项目采购中还存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价格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的问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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