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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招标采购营商环境,各地纷纷出“实招”

2019年09月1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期,优化营商环境的热度猛增,成为当前招标采购领域的一个热点词汇。

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且正式向外征求意见。

8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出台,正式推出了《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

7月26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各种人为设置的“壁垒”祭出重拳,吹响了全国范围的优化营商环境号角。

不仅国家层面,各省市也纷纷推出优化营商环境的新举措。河南、福建、江苏、重庆、天津以及广州等地都在近期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制度。

优化营商环境

剑指招标采购领域

《中国招标》周刊记者了解到,当前的优化营商环境热潮,源于国家层面的推动。

2019年6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2018年1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指出,目前我国营商环境仍存在一些短板和突出问题,企业负担仍需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仍待缓解,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审批难审批慢依然存在,一些地方监管执法存在“一刀切”现象,产权保护仍需加强,部分政策制定不科学、落实不到位等。提出以市场主体期待和需求为导向,破解企业投资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工方案》顺势而出。《分工方案》指出,2019年要修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完成存量文件专项清理,修改、废止一批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竞争政策的指导意见;2019年9月底前部署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对民营、外资企业投标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的规定,纠正并查处一批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活动的指导和监管,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按照《分工方案》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迅速行动,对政府招标采购活动中常见的18种常见问题展开了专项整治:如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等。

此外,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还牵头有关部门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突出了“三个结合”。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二是坚持巩固改革成果和鼓励持续创新相结合。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治相结合。目前,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梳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对正式文件出台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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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在行动

除了招投标领域在积极行动,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采购领域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也在积极有序的推进。

7月26日,财政部出台了38号文,叫停了十种人为设置的政府采购障碍,比如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等。

财政部38号文出台后,各省市也纷纷响应,加入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阵营中。

河南省财政厅专门发布了《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河南规定,凡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地财政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通过备案、审核等方式限制其在本地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不得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通过随机方式、比选方式确定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信息化系统建设变相设置门槛、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阻挠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无独有偶,广州市财政局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穗财采[2019]226号)。强调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降低供应商交易成本。取消投标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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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河南、广州,记者了解到,很多省市都已经或准备出台相关制度文件。

福建出台了《关于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9]11号),着重通过五个方面16条实施意见,提升福建省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山东也奏响优化营商环境号角,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省财政厅也进入到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阵营,发布《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宣布自今年6月1日起,浙江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并且指出,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

地方立法或政府发文

优化营商环境再上新高度

记者观察到,与一些地方由财政部门发布优化政府采购采购的制度文件不同,一些地方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是由当地政府或者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实现的。

如9月1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2019年天津市最重要的地方性法规之一,也是我国四大直辖市中首个“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是天津市继“津八条”“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民营经济十九条”等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举措之后的地方立法。天津规定“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且“天津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聚焦企业关切大力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苏政办发[2019]48号),指出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文件清理情况、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执行情况,制度化常态化组织开展好自查、抽查和巡查。在政府采购政策制定中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环境。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期印发《重庆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方案》,针对开办企业、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劳动力市场监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与营商环境密切相关的20个重要方面,提出了91项具体的目标任务。

而早在201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严禁无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逐步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推进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提高政府采购竞争度和中小企业参与度。

通过各省、直辖市政府发文或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文件,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度。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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