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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2022年07月06日 作者:万雅丽 李雅男 打印 收藏

案例经过


三×县海塘加固工程硖礁塘标段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三×县水利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过程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9家单位,但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系统操作不到位,未对其否决投标。请求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原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

省发展改革委查明:

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明确: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完成过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国内海塘工程的施工业绩,或完成过国内水利工程施工业绩且施工业绩内容中包括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海塘工程。

对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投标资格要求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国内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海塘工程的施工业绩,或完成过国内水利工程施工业绩,且施工业绩内容中包括合同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海塘工程。对于技术负责人的资质要求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和水利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招标文件还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3年(2018年1月1日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级或市级或省级)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在建工程。

询标记录显示,Q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J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5家投标单位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H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人业绩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W建设有限公司、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投标单位拟派技术负责人无高工资格证书;Y水力资源发展有限公司投标单位承诺书对象不正确。评标报告显示,上述9家公司均未被否决投标。

省发展改革委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应予否决投标而未否决9家投标单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规定,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


案例分析


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基本要求

投标人资格是指投标人参与具体项目投标所需具备的条件,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此,投标人资格条件可分为法定资格条件和约定资格条件。

法定资格条件,指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参与项目投标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为资质要求,即国家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人民健康和交易秩序,对特定行业授予的经营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如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需要建筑业企业资质,货物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许可、强制认证,律师、注册会计师等服务行业也有执业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书。对于法定条件,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如果投标人不满足这些条件,仍需依据法律规定拒绝其投标。

约定资格条件,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设置的资格条件,比如关于业绩、财务等资格条件,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但是必须与招标项目相关,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基本框架

1.资质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工程建设项目比较常见的资质,如本案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有些招标项目不但需要对投标人的资格提出要求,而且需要对关键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也提出资质要求。如常见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项目,可以对项目经理、总监理师、主设计师的资格(职业资格、业绩条件)提出具体要求。本案要求“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即属于这种情况。

2.财务要求。财务要求反映投标人的经济实力。施工需要投标人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完成,能够考察投标人的财务指标。货物招标中一般没有必要关注投标人的财务指标,除非是供货期较长的大宗货物或定制的货物,因存在一定风险,可考虑财务指标要求。设计招标竞争的核心是方案的优劣,也没有必要特别考虑财务指标。有的勘察项目施工场地需要开挖勘测,相当于施工,则可以考察投标人财务指标。

3.业绩要求。业绩要求体现投标人的履约能力。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自主确定业绩要求,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要考察投标人的业绩,技术简单的项目不需要,只有技术复杂项目才需要。原则上,投标人应当以已经完成、验收合格的业绩来证明履约能力、履约经验;正在承揽、建设中的项目不能客观反映投标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因此不能作为业绩。如本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单位业绩和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均提出明确要求。

4.信誉要求。信誉要求考察的是企业诚信度。当前,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监督部门或招标人往往会对投标人制定负面清单,对违法、失信行为人约定限制投标的惩戒措施,一是因违法行为被限制投标,如因违法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二是失信记录,常见的有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三是招标人自建“黑名单”,对以往履约严重失信的供应商进行投标限制,如《河北雄安新区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2020年版)》“信誉要求”规定招标人可以选择对近3年内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近2年内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性惩戒,禁止投标。本案招标文件也要求: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近3年无行贿犯罪记录,且未被项目所在地区(县级或市级或省级)水利建设市场限制投标。

5.其他要求。根据项目不同适当设置其他要求。如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代理商投标,对投标人的必要施工机具、生产设备、人力资源等提出要求,只要符合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即可。如本案招标文件提出以下资格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存在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应持有水利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本案例中,9家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但由于工作疏忽未予否决,应当依法纠正。


案例启示


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必须合法合规、符合招标项目实际,基本原则就是这些资格条件不具有倾向性、歧视性,对所有潜在投标人是公平的,这是“底线”。设置投标资格条件应坚持以下三点:

一是具有合法性。只能将法律允许设置的资格条件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设定的资格条件不违反相关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物业服务管理等资质,不得设置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否则视为歧视投标人。

二是具有合理性。设置的资格条件应与本招标项目的规模相适应,比如6层高的房屋建筑项目,要求必须是一级施工资质的企业方可投标,这一限制性条件就不具有合理性。

三是具有必要性。也就是设置的资格条件为完成该招标项目所必须,或者具备该条件后,其履约能力才能得到保障,即“非此不可”,与项目的特殊要求存在实质上的关联性。如果不具有必要的关联性,比如印刷、物业、维修等服务项目,却要求必须具有铁路行业业绩,则没有必要性,就属于与招标项目无关,构成歧视性。



责编:高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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