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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是依法改革关键一招

2019年09月03日 作者:张天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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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深改方案》)突出强调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给全面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指明了方向。长期以来由于有的监管方在采购活动中扮演了主要角色,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履行和主体能力的发挥。《深改方案》强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实质上是依法重新调整采购人和监管方在政府采购供给侧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改变现行的监管方过多主导采购活动,采购人主体责任被边缘化的畸形结构。通过改革还权于采购人、还责于采购人,依法充分发挥广大采购人主观能动性,担当起保证和促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历史责任。建立起以采购人发挥主导作用,监管部门发挥更好作用而不是更多作用的新的机制体制结构。

政府采购是法律制度,依法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是中央深改方案的鲜明特色。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正是落实采购人的法律责任。强化和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和现实需求。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法律渊源

第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着《预算法》的法律渊源。政府采购是使用预算资金的行为。预算是政府采购的源头,采购人是编制预算和执行预算的主体,对于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负有主体责任。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突出强化了预算的主体责任。《预算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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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着《政府采购法》的法律渊源。《政府采购法》总则开宗明义,明确政府采购行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采购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主体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为保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监管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着《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渊源。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办理招标手续、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或废标、签订履行合同的主体。同时《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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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有着《深改方案》的政策渊源。《深改方案》指出:要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发挥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理顺政府采购主体与各方职责。落实权责对等要求,以确立采购人的政府采购主体职责为重点,理顺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监部部门等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形成授权合理、责任明晰、监督有力、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

(二)采购人主体责任都有哪些

采购人法律政策主体责任一览表如下图。

序号权利义务出处

1

编制预算和决算草案主体

《预算法》第二十六条

2

执行预算主体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法》第五十三条

3

主导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4

承担主体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5

执行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6

贯彻落实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7

采购国货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8

公开采购信息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9

回避制度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10

委托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

11

自主选择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

12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

13

设定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14

审查供应商资格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15

明示联合体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16

申请特殊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17

不得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18

随机抽取供应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

19

废标并告知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20

谈判询价最低价成交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1

签订并备案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2

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23

保管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24

批准分包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

25

批准追加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26

回答询问和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27

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

28

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29

编制招标文件。提出技术要求、资格条件 、报价要求、评标标准、拟订合条款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30

主持开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

31

组建评委会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32

确定中标人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

33

发中标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五条

34

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负责机制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35

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36

取消对采购人代表的比例限制、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37

采购人选定专家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38

专职采购人员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39

采购人自愿联合集中带量采购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40

强化专家咨询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41

探索评审与决策分离

《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断走向成熟,采购人能力建议水平不断提高;随着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政治经济生态环境的深刻变化,监管部门“放管服”,还权于采购人、还责于采购人的时机已经成熟。采购人依法履职,发挥主观能动性,释放市场微观主体活力的时机已经到来。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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