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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实务问题探讨

2022年06月08日 作者:任润全 打印 收藏

  【摘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与一般的国内货物招标在很多方面都有较大差异。本文系统分析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现状,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和国内货物招标投标一样,要遵循《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要遵循商务部2014年颁布实施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第1号,以下简称“商务部1号令”)等规定。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国内货物招标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等方面又存在差异,包括交货期要求、报价方式、付款方式及合同签订等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国内货物招标在实操中的主要差异


  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投标人资格。在国际招标中,个别国家是通过代理商来对外投标,制造商不直接投标,所以国际招标的投标人资格中一般允许代理商投标。而在国内货物招标中,为了降低成本、保障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响应,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制造商直接投标。

  2.报价方式。国内货物招标的报价方式一般为货到现场含税/不含税价格。而国际招标会涉及相关的国际贸易术语,例如FOB(离岸价、船上交货价)、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到岸价格)、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DAP(目的地交货)、DDP(税后交货)等。不同的贸易术语在费用构成、交货地点、风险划分、进口报关、适用运输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根据交货期紧急程度、货物尺寸和重量、企业自身是否有能力做租船订舱业务、货物是否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等选择报价方式。

  3.投标货币。国内招标只接受人民币报价。而国际招标中,根据汇率波动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招标人要明确可以接受的投标货币,或明确投标人的投标货币与签订合同时的货币不一致的情形时汇率转换的规则。

  4.评标办法。国际招标的评标办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价法。商务部就综合评价法在2008年制定并公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对适用范围和原则、分值比例等提出了具体的规定,此规范是基于《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以下简称“13号令”)所制定,虽然13号令已于2014年废止,同时在商务部1号令中提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由商务部另行制定,但后续并无新的实施规范出台,当前实践中,制定招标文件时还大多仍遵照执行此规范。而对于国内货物招标,国家或相关部门缺乏类似实施规范和详细规定,招标人可根据货物的技术特点、潜在投标人的竞争程度、招标人对货物的商务需求等特点编制评标标准。

  5.同一制造商委托不同代理人投标的情形。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商务部1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同一家制造商可以委托不同的代理商投标,根据此规定认定投标人数量,若实际认定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若实际认定投标人数量3家或3家以上,则后续评审不受影响。对于国内货物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做废标处理”。可见,对于一个制造商就同一品牌而非同一型号的货物,允许同时委托2个投标人投标,法律并没有禁止。

  除了上述差异外,商务部1号令还在很多方面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一定差异,例如中标无效、重新招标等。


  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招标文件条款设置

  招标文件要结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项目性质、企业实力、国际贸易条款、设备特点等进行编制,如果设置不科学,将导致竞争不充分,甚至造成流标,增加企业成本。例如,不允许代理商投标将限制个别国家的投标资格,降低竞争性;报价方式未结合项目审批情况和设备特性,企业可能无法享受国家政策支持。

  招投标平台操作流程

  商务部1号令中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必招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据此,非依法必招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没有规定,根据上位法规定,可以为3人。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国国际招标网企业端抽取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时,必须至少抽取4名专家,否则后续程序无法进行,平台设置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评委评标规则设定

  评标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由于国际招标的特殊性,专家需要具备一定的国际贸易知识,而很多技术专家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在评审商务部分有一定的难度,商务类专家评审技术部分更是难上加难。


  改进完善的建议


  优化招标文件条款设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在招标启动前要考虑更多的因素,实现国际招标与进口代理一体化管理,统筹规划条款设置、币种选择、报价方式、签约方式、付款方式、合同专用条款设置、合同后期执行、技术要求的制定等,通过充分有效竞争选择最具性价比的供应商。例如,招标人如果有租船订舱能力或有固定的货运代理,可考虑FOB报价方式,以降低货运成本;若项目本身或部分设备享受国家政策优惠、关税减免政策等,不宜采用DDP。

  改进电子招投标平台操作流程

  关于在电子招投标平台上抽取评标专家,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设置专家人数抽取数量模块,由招标人依据根据法律规定自行决定抽取人数。

  完善评标委员会评标规则

  建议商务类专家不再参与技术评审,只就价格、商务部分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技术专家进行讲解并由技术专家进行复核。每位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由技术专家的得分与商务部分的得分汇总后得出总分。这样既符合实际情况,又具有较科学的可操作性。

  其他建议

  1.招标人灵活选择投标币种

  招标人可以根据汇率波动、企业内部的外汇政策、内部财务制度等,在招标文件中约定可接受的投标币种,以及如果签约时更换币种双方接受的转换原则。

  2.买卖双方签订多方合同、多币种合同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政策支持力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境外公司在中国成立加工中心、分公司或子公司,投标时也经常采取“国外供货+国内供货”的方式,并以“外币+人民币”的方式进行报价,以提高其竞争力。这种情形下,需考虑签订多方合同、多币种合同,约定清楚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付款路径等。


  结语


  随着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全球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国内进口产品需求的变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也将与时俱进,不断优化,实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保证招标投标质量和产品质量。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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