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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2022年06月08日 作者:季红军 打印 收藏

  【摘要联合体承发包模式是工程承包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以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为例,对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实践进行了分析。该项目集建筑、桥梁、景观、美术等各个专业为一体,传统单一承包商难以胜任,为保证顺利实施给项目顺利实施,采用了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关键词承发包模式;联合体


  当前,我国在基建行业的投资日益加大,工程规模扩大,工程的复杂程度迅速增加,项目可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化非常高的子工程组成,传统施工企业单一的业务范围难以胜任一个完整的项目,需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是一座集现代悬索桥和中国古典建筑为一体的城市景观桥梁,设计新颖,构思巧妙,施工时既需要跨河作业的悬索桥施工技术,同时采用现代化房屋建筑技术和中国古建筑建造技术;既要按照市政桥梁技术规范设计和施工,又要按照市政建筑规范设计施工。项目最终以联合体的方式承发包,效果良好。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基本概念


  联合体承包是工程承包形式的一种。从承包商的角度,联合体承包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承包人的身份去承包的行为。从发包商的角度,在工程招标策划时,根据专业和工法进行分析,潜在投标人无法独立完成本工程,但各专业部分密切相关无法分割发包,此时为了完成这项复杂工程,需要考虑将工程发包给由一家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专业单位组成的临时联合体。

  联合体投标,一是可以优势互补、利用和整合联合体各方的优势力量,承揽单个单位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二是能够以大带小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三是联合体参与招标契合当下国家提倡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效开展,倒逼企业拓展专业领域,实现转型升级。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分析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模式具有法律依据。《建筑法》从承包的角度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招标投标法》第31条也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模式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一般,联合体是为了一个项目的实施投标而组成的临时性组织,其从招标开始启动,投标文件递交后具备效力,在项目结束时解散:中标的联合体转化为联合体承包单位,作为一个临时组织,承担一个大型、复杂工程项目的建造实施;而未中标的联合体自动解散失去效力。中标的联合体在工程项目实施结束交工验收后,也将完成使命,在和发包方签订封账协议后,自动解散。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模式具有自主性的特点。联合体的组成是承包单位的自主行为,是为了投标并准备实施可能中标的项目而自愿成立的。《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有两层意思:一是招标人可以明示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一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接受”联合体投标,无论是联合体还是一家综合实力很强的单位独立投标,都是被接受的。二是招标人不得要求两家组成联合体来投标,除非这两家是自主行为、自愿组建,防止出现利益输送。

  工程建设联合体的模式具有资质从低的特点。几家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在资质认定方面,《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也就是按照资质较低的单位认定联合体资质。这样就相当于要求强强联合,以保证联合体的质量,对项目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风险

  一是各方管理同步性风险。工程总承包联合体由牵头方对各成员主体进行统一管理,虽然在投标前签订了联合体合同,但各自隶属不同单位,相关管理人员若未认同牵头方的统一管理权限,则可能存在对联合体项目部制定的规定和所发指令阳奉阴违,执行不力的情形。这就加大了发包单位的管理难度,可能影响项目实施。

  二是合同执行效力弱化的风险。各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联合体与内部成员另行签订承包协议易被认定为违法分包关系或转包关系,从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不确定性。而联合体各方单独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违背联合体招投标原则,也具有法律风险。

  工程建设尤其是大型公共事业工程,普遍包括暖通工程、幕墙工程、房屋建筑、桥梁工程、砼结构、地基与基础工程、围堰工程、轻钢结构、给排水工程、强弱电工程、景观照明等专业,为满足专业化管理的要求,联合体应根据各方的专业特点及特长,设立专业部门,形成实施层的核心。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在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中的实践


  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简介

  扬州市新建万福大桥项目为扬州市新建万福路项目中跨越淮河重要泄洪通道廖家沟的一座特大桥。大桥设计为城市一级荷载的双向六车道城市桥梁,主桥为94m+188m+94m双塔三跨塔楼一体化双层自锚式悬索桥,跨度位居国内同类型桥梁第二。上层为车行道桥,下层为悬吊在主梁上的人非通道桥,为国内首创。两座桥塔兼桥头堡功能,塔内设计建筑结构,塔顶建双层金光阁仿古建筑,国内首次采用的景观桥构造。如图1。

图1  新万福大桥工程设计立面图

图-2.jpg

  新万福大桥工程是国内首座双层主梁的混凝土主梁自锚式悬索桥,是国内主缆垂跨比最大的混凝土主梁自锚式悬索桥,也是首座将古典建筑与现代悬索桥有机结合融为一体的自锚式悬索桥,大桥与建筑融为一体,造型美观,雄伟壮观,蕴含浓厚的文化气息,具有鲜明的扬州特色,大桥与周边的七河八岛美景交辉相应,已经成为扬州市的景观建筑和地标建筑。

  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采用联合体模式的必要性

  新建万福大桥是国内首创的景观桥梁类型,工程结构设计新颖,采用塔楼一体化自锚式悬索桥,既能够承载交通和建筑美学功能,又能承载高空观景并自成景致,在构造上做到了桥梁与建筑的完美融合。

  该工程涉及多专业融合,设计、施工难度大。万福大桥融合了建筑、桥梁、景观、美术等各个专业,设计过程中融合了国内多专业跨行业的设计规范及理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附有建筑阁楼的桥塔结构设计与施工。二是塔楼一体自锚式悬索桥桥梁、房建和古典建筑三大专业的设计、施工规范的统一和融合。三是基于主塔景观桥登高远眺的需求,相比常规悬索桥,塔高偏高,采用了高垂跨比主缆体系,主缆垂跨比达1 :4.1,超过常规的自锚式悬索桥的1 :5,带来一系列的设计和施工难题。

  基于以上工程特点,设计和施工都需要跨专业的综合实力很强的单位承担,工程实施难度大,也非常考验发包单位的决策和管理水平。需要设计单位既要有桥梁设计能力,也要有房建设计能力,还要有古建筑设计能力;需要施工单位既要具备高难度桥梁施工能力,也要有高层复杂建筑施工能力,同时还要具备古典建筑施工能力。

  经过长时间的广泛调研发现,国内同时具备施工高难度现代化自锚式悬索桥、大型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和承载古典美学的双层金光阁仿古建筑的施工单位少之又少。这样技术复杂、工艺水平高、综合性强的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采用联合体承发包模式比较合适。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时,允许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是顺利实施本项工程的关键。为此,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时,发包人均接受联合体投标,这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了条件。

  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实践

  设计招标时,发包人选择了上海某设计院,其兼具桥梁和房建设计资质,同时联合一家古典建筑设计能力强的扬州某设计院,顺利实施了设计工作。

  施工招标时,发包人选择了湖北某公司,其具有国内市政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特别是桥梁施工技术实力雄厚,同时联合一家具备房建和古建筑施工资质、综合能力强的扬州某公司,顺利还原设计效果图,达到了发包人的预期效果。

  为减少后期管理风险,工程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在主合同中明确联合体承建单位的权责界面,权责应对等。严格按照联合体内部之间联合体协议进行约束,避免相互间利益冲突造成项目管理工作滞后。

  在联合体实施过程中,联合体单位均为国内大型国有企业,履约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强,在发包人的统一协调下,各联合体单位能够有效配合,各自展示出应有的实力,达到了1+1>2的效果。

  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实施过程中,联合体还依托项目开展科技攻关,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获得3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授权专利15项(其中发明专利5项)、发表论文10篇,形成施工工法8项,软件著作权6项。成果的应用使得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经济效益明显,不仅有效保证了施工期间的安全、质量和环保要求,还实现了快速化施工。项目最终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实践证明,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在扬州新建万福大桥项目中的运用是合理的,取得了空前的成功。


  结语


  扬州万福大桥项目作为国内首创的塔楼一体化的双层自锚式景观悬索桥,其自身造型独特、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采用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实施的必要性。在工程实施中,联合体各单位按照联合体模式有效运行,项目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的质量都经得起检验,也充分证明了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合理性,是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又一次成功实践。

  在当前项目规模日益庞大,项目结构日益复杂,项目技术难度专业综合度日益加大的国情下,联合体承发包模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在扬州新建万福大桥的建设实践中,新型复杂结构工程实施难题得到了解决,进一步论证了在复杂情况下采用联合体承发包模式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具有广泛的推广和应用价值,对类似工程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符卓伟等.大型工程联合体施工总承包管理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07.

  [2]苏宗华等.边主梁形式宽幅P.C.斜拉桥主梁剪力滞效应分析与对策[J].建筑安全,2018(11).

  [3]孟凡超.公路桥涵设计手册——悬索桥[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

  [4]赖前程等.浅谈EPC工程联合体承包模式利弊[J].防护工程,2018(22).

  [5]宋龙.工程承包联营体管理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1.

责编:彭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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