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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有多个中标人吗?

2019年07月09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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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有一家中标人是大家的共识,但在采购实践 中,常遇到可以有多家中标人的采购现象,这种做法合法吗? 

       多家中标人主要体现在政府部门对“中介机构备选库”,如 :“财政部门造价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入围遴选”,“政府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保险机构遴选”,“党 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遴选”等。 

       在四川有一个案例,一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法制办、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提交了《各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等严重违法应予立即取消的报告》,2019 年 1 月 15 日,相关部门回复 :“认识 到了其设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 的违法性,进行了纠正撤销。” 但其它省市“中介机构备选库”遴选招标过程依然在进行中…… 

     “中介机构备选库”是否具有违法性,在这里不予讨论,在这篇文章中主要讨论的是,如果政府部 门需要多家中介机构同时进入服务工作,通过遴选招标的政府采购过程是否合法? 

       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地财政部门造价评审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入围遴选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7家造价评审机构可入围,共有20家造价评审机构参与了投标,开标结束后,综合评分前7家成为中标人,另13家造价评审机构虽然通过了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但因综合评分较低而未成为中标人。

       在实践中,从未有投标人对结果提出过任何质疑,正常情况下, 综合评分第一名的为中标候选人没问题,当遴选过程中,需要选出多名中标候选人时,综合评分靠前的投标人成为中标候选人,好像就顺理成章了,但笔者认为这样的采购活动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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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 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 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 方法”。 

       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中标候选人只能是唯一 的,招标过程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选出多个中标人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那么政府部门在工作中需要多个中标候选人应该怎么办呢? 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多家中介机构同时进入服务工作,采购人应该如何设定中标条件,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可以选择 :

       第一,分为多个标段(或包), 每个标段(或包)只能有一个中 标人。 

       第二,参与投标的中介机构只 要通过资格评审和符合性评审,都 应当为中标候选人。 其它通过综合评分法确定前几 名为中标候选人的做法是错误的, 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号)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 的相关规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 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 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 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 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 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 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六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的,评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 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 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 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 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 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 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 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件 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 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 中标候选人。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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