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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修订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2021年07月14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山东省财政厅对原《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于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实施办法(修订稿)》由原11章49条调整为9章50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根据山东省机构改革实际,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各方参与主体范围;与财政部规定衔接,清晰界定购买服务内容边界;实施流程再造,优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强化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在与财政部规定衔接、清晰界定购买服务内容边界方面,一是将购买服务一级目录内容由六大类调整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两大类,并规范了相关二级目录内容,结构更清晰,内容更完整;二是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明确融资行为等六类服务内容禁止购买,防止部分地方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行违法违规行为;三是明确指导性目录管理要求,要求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划内统一的指导性目录,减轻基层负担,提高规范化水平。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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