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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进一步明确适合中小企业的项目范围

2021年03月04日 作者:余寅同 打印 收藏

  时隔十年,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在制度层面迎来升级。2020年12月,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继2011年后,财政部门再一次联合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就如何在政府采购领域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出台制度性文件。

  《管理办法》全文共二十五条,约四千字,篇幅较2011年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明显增加,内容也有较大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扶持范围更广。《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了可以在政府采购领域获得支持的中小企业范围。根据《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仅有“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才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策支持;而在《管理办法》中,所有根据国务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都可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相应的政策支持(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也被视同中小企业。

  二是可操作性更强。《管理办法》就如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支持,确定了更加具体的操作程序。包括进一步明确以产品注册商标或者采购合同主体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暂行办法》则仅排除了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对如何确定产品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制造未作明确规定);就涉及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如何编制采购文件提出具体要求;就专门针对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和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之间如何衔接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带来的实惠更多。虽然《暂行办法》中已有不少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但在实务操作中,一些政策却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而并未落到实处。如《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但是,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如果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暂行办法》未设定相应的罚则,导致政策的刚性不足。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且要求未达到预留份额比例的单位作出说明。这必将推动主管预算单位将更多的政府采购份额向中小企业倾斜,使中小企业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如何推动《管理办法》更好执行,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是何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管理办法》并没有给出明确标准。在今后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中,建议推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类似说明制度,政策执行将更为有的放矢。

  二是建议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职能,加强部门合作。

  三是可以结合短名单等新型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新的中小企业扶持措施。

责编:戎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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