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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八关助力中小企业政策发挥积极作用

2021年03月04日 作者:翟晓菊 打印 收藏

  近期,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为何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管理办法》会给中小企业带来哪些好处?可以从中小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一探究竟。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和经济地位

  《2021年中国中小企业市场分析报告》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具有“五六七八九”的典型特征,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是企业家精神的重要发源地,同时更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是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不竭动力。也是地方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

  地位虽重要,但中小企业的固有缺陷使其发展面临四大困境:一是管理不规范、体制不健全。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是经原来的国有、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而来,体制和规范仍未健全,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二是生产技术落后、创新能力低下。中小企业自身的固有劣势,导致其在与大企业的竞争中举步维艰甚至被淘汰;三是企业规模小、融资困难;四是寿命周期短。中小企业收集分析市场信息的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每年都有大量中小企业倒闭,同时又有大量中小企业创立。《2020年中国中小企业市场现状调查与发展趋势预测分析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年末,我国共有36.4万户中小企业,较2018年减少4883户,企业数量连续两年下降。2017年我国中小企业营业收入为71.4万亿元,2018年营业收入57.9万亿元,2019年营业收入60.0万亿元,比预计的78.1万亿元降低了二十三个百分点,2020年受疫情影响,企业收入大幅回落。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障碍

  为了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多项政策举措。从2002《中小企业促进法》到2020年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都充分体现了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向和决心。《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鼓励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目前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各自为政等问题,尤其是《招标投标法》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预留份额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行业协会提供的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中也缺少相关政策,导致工程项目未有效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为了破解政策不够细化、不便执行的难题,《管理办法》从四个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一是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二是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要求采购人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同时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三是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四是增强了可操作性。为推动预算单位更好地落实预留份额政策,细化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明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政策执行的刚性。

  《管理办法》的上述细化完善可谓亮点频频。然而,要想让相关政策更好落地,需要政府采购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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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把好“八关”确保中小企业新政落地

  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部门(当事人)大致有以下几方:主管预算部门、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部门、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行业协会、金融部门等。全面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把好以下“八关”,规范政府采购相关方的行为。

  1.预算部门把好“源头关”。预算是政府采购的源头,主管预算部门应通过事先评估项目、统筹制定方案、加强需求管理、明确评审优惠、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等措施,定期开展采购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规定公开项目执行情况,切实把好“源头关”。

  2.采购人把好“进门关”。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实践中,不少采购人(招标人)在心理上排斥中小企业,普遍认为大企业实力更强,在制定招标采购文件时往往会提出一些倾向性的要求。部分采购人对政策了解不够全面、透彻,导致采购文件不能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尤其是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项目基本上没有执行相关政策。对此,采购人应克服心理障碍,真正树立起借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识。

  3.代理机构把好“顾问关”。代理代构是为采购人(招标人)提供代理活动的专业服务机构,也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执行者之一,相对于采购人更熟悉相关政策。但是部分代理机构为了争取代理权,有意迎合采购人(招标人)的心理,对其不合理要求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发挥好顾问的职责,也没有起到专业咨询的作用,实际上损害了自身的发展。代理机构只有切实发挥好“顾问”作用,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4.行业协会做好“指导关”。如何判定中小企业身份,在具体的文件中标准不一,有的要求提供审计报告,有的要求提供查询截图。《管理办法》规定,中小企业只需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中小企业对其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业协会应制定严谨规范的标准文件和评标办法,明确工程招标中的综合评标法价格优惠、联合体投标时中小企业的认定等问题,对采购人、代理机构给予指导。

  5.评审专家把好“审查关”。政策是否执行到位,评审专家也是关键因素之一。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若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应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6.行业主管部门把好“监督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把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纳入年度考核中。

  7.中小企业把好“守门关”。中小企业明知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却自认倒霉,不敢维护权益,这也是政策虽好落地难的一大原因。试想,中小企业如果连自己的家门都不愿意守,如何能让好的政策助力自己发展?当然,要想把好“守门关”,中小企业必须在搞好自身建设、提高竞争力等方面下功夫。

  8.多部门联合发力突破“资金关”。《管理办法》虽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支持中小企业作出了规定,但是仍需要各方努力,这一点在当前的采购活动中已有体现。如,很多交易中心、集中采购机构联合财政部门推出“政采贷”“中标贷”“银行保”“保险保”“信用保”等产品,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中小企业也要强化“内功”,不断完善自身,用实力说话,赢得更多采购订单。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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