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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措施升级,中小企业迎政策“红包”

2021年03月04日 作者:张振 打印 收藏

  2020年年底,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暂行办法》“变身”《管理办法》,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哪些新变化呢?

  “出身”放低

  《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是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是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是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同时,该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可享受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身份,且侧重对标的物“出身”的追根溯源。其提出了以标的物实际“出身”,即对承制、承建和承接实际情况追根溯源的认定方法,以及认定工作中“就低不就高”的处理原则。以货物采购项目为例,《管理办法》将《暂行办法》中要求生产商和经销商皆为中小企业的“双认”标准,放低至生产商为中小企业的“单认”标准,即使经销商为大型企业,仍可享受优惠政策。

  份额预留

  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日、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具体可通过三种方式预留份额:一是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二是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是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如何科学合理地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成为实际操作中的最大难题之一。预留方法如何制定,才能既有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又确保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呢? 《管理办法》提出,政府采购活动中规定金额以下的项目,应专门预留给中小企业采购,并针对货物(含服务)和工程,分别设置了200万和400万的预留限额。同时,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超过预留限额的项目,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实施方法,主要包括整体打包、联合体投标和分包。可以说,《管理办法》对大企业的采购份额合理“节了流”,为中小企业争取政府采购订单合法“开了源”。

  评分优惠

  《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其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工程项目3%—5%),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工程项目1%—2%),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如:小微企业投标

  投标报价得分=100×(评审基准价/评标价)

  ①低价优先法:

  评审基准价为有效报价最低价

  小微企业评标价=投标报价×(1—6%至10%)

  小微企业工程项目评标价=投标报价×(1—3%至5%)

  其他企业评标价=投标报价

  ②其他方法:

  评审基准价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

  评标价=投标报价

  小微企业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1+3%至5%)

  其他企业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暂行办法》曾提出应给予小微企业评审报价相应政策优惠,但在执行过程中,多地对小微企业评审报价扣除的认识存在差异,采取的方法不尽相同,经常出现争议。《管理办法》对不同项目和不同投标主体的报价优惠进行了区分,即当价格作为评审因素时,对某类特定供应商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使其报价在与其他供应商报价比较时,获得评审优势。经过评审后的价格应称作评标价,作为价格分计算的依据(或评审基准价)。《管理办法》还规定,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应“一视同仁”。

  务求实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是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二是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三是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是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五是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六是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采购文件是采购要约,是采购过程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文件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由于采购文件编制的“大而不全”或“小而不精”,经常造成质疑和投诉的出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由于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清晰表述中小企业投标的具体优惠方法,也经常出现评标委员会评审过程中对中小企业优惠政策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管理办法》的上述规定,不仅明确提出了涉及中小企业采购文件的编制要求,而且规定了采购文件的编制内容,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扎实“落地”提供了有力支持。

  当前,我国已进入“十四五”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础上,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新发展阶段,如何借助政府采购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纾困惠企,是需要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和每一位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真研究的重要课题。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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