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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举措打通中小企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2021年03月04日 作者:黄钢平 韦素梅 打印 收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我国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之一。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方式,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确保政府采购实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

  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细胞,稳住市场主体就是稳住经济基本盘。目前我国上亿市场主体中,绝大多数是中小微企业。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促进技术创新、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和“三个没有变”,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权益。李克强总理也多次就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带来了严重冲击,不少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凸显,部分中小企业挣扎在生死线上。复工复产以来,一些中小企业又面临融资难、用工难、消费启动难等新挑战。2020年3月29日,习总书记在浙江宁波考察时强调,中小企业在我国发展特别是产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的组合拳,随着疫情形势发展变化还将及时进行完善,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并有新的发展。2020年3月20日,李克强考察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时强调,要进一步落实落细财税金融等宏观政策,着力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户“供氧”“输血”,要想尽一切办法让他们生存下来。2020年以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多次研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如,2020年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强化对中小微企业普惠性金融支持措施。2020年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对小微企业等的普惠金融服务,实行财政金融政策联动,将部分已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到2023年底。2020年4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研究进一步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支持。2020年4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小微企业等。党中央、国务院都十分挂心焦心中小企业发展问题,从中央到地方,多部门联合推出了政策组合拳,密集出台政策力破中小微企业发展难题。

  细化预留份额,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利好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包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在内等的目标。《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1年,财政部、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等措施,扩大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份额。《暂行办法》实施后,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比例超过70%,2011—2019年,全国政府采购授予中小微企业合同金额占政府采购总规模比重分别为79.6%、近80%、76%、76.2%、76.3%、77.3%、77.4%、76.7%、74.1%,越来越多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但在具体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一些地方执行效果不太理想,部分采购人执行各项支持政策的主动意识不强,同时,采购人出于对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公司履约能力等的担忧,习惯性排斥中小企业。

  在以上背景下,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帮助部分中小企业尽快走出困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财政部会同工信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由主管预算单位负责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一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完善价格评审优惠方法。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三是多措并举支持发展。在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增强可操作性。细化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包括采购项目整体预留、设置专门采购包、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或者要求供应商分包等。

  八方面落实扶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从2016年的31089.8亿元,到2019年的33067亿元,全国政府采购规模连续四年超过3万亿元。面对数万亿元的“蛋糕”,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新政值得期待。各地应考虑从以下八个方面着手,落实好《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一是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也应因地制宜,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细化本地落实政策的具体措施和流程,实现对中小企业的精准扶持。

  二是落实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采购人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如何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为中小企业预留一定份额,《管理办法》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应当细化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的相关规定,把好部门预算编制关,让政策落到实处。

  三是细化相关配套措施。《管理办法》提出,“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各地应积极探索,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针对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价格优惠评审、联合体投标或分包、优先采购、资金支付期限和预付款比例等,要明确细化相关规定,提高相关举措的可操作性。如一些地方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工作中,出台了更加优惠的地方政策,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按10%的最高比率予以扣除,以提高小微企业中标机率。

  四是消除准入门槛和障碍。采购人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前,作为贯彻落实《深改方案》的第一份制度性文件,财政部2019年出台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规定了不得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是明确绩效评价和预留份额情况报告等的管理措施。按《管理办法》规定,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同时,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六是加大电子化监管和服务力度。各地应统筹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做好数据对接利用,以电子化手段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增加采购单位获取已报备计划金额、已使用预算金额、已完成采购计划金额、已完成合同签订金额、已完成合同公示金额等数据的汇总查询功能,以便采购单位及时统计、分析相关数据,及时调整采购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预算执行进度。对在采购需求编制、采购预算执行、采购评审等环节未落实中小企业扶持等政策的,由电子系统作出预警并及时反馈给采购单位,能够帮助监管部门较为便捷地获得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分析数据,有效强化监管。

  七是简化中小企业证明材料。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或事先获得认定及进入名录库等。政府采购相关各方需识别企业规模类型的,可以根据国家工信部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的开发上线运行情况,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和工信部网站链接,查询企业规模类型测试结果。对中小企业的规模类型认定存有争议时,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八是加强宣传培训和指导督促。各地监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政府采购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协会等应加强协作,加大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地分网对信息公告等的管理,规范信息公告的发布,方便中小企业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的相关准备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中小企业的人员组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帮助中小企业更好地理解掌握政府采购政策,知晓自身享有的询问质疑与投诉权、价格折扣权、联合投标和分包权等多种权利,提高维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政策,依法依规处理对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条款等的行为,充分激发广大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责编: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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