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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505条违法失信记录数据分析

2021年02月07日 作者:冯君 打印 收藏

  近日,记者对2020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进行了统计,2020年,共发布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505条,较2019年的480条增加了25条。从年度统计信息来看,失信行为种类繁多,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无正当理由拒不予采购人签订合同、串通投标、擅自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不按合同约定供货、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却未委托、向采购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等。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串通投标行为两类占比就达83.56%。

  2020年这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如何分布,具体都有哪些表现?《中国招标》记者对此进行了统计梳理。

  第一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2020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行为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失信行为数量相当可观,有282条之多,占比高达55.84%。

  记者梳理发现,这些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虽然性质相同,但具体表现千差万别。有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提供虚假的业绩和售后服务证书的,提供员工造假材料的,提供虚假产品环保认证证书的,伪造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签订虚假租赁合同的,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划型认定证明》的,提供与投标产品不一致的产品彩页的,提供虚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衢州市衢江区伟刚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参与“2020—2023年度衢州市衢江区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项目(二次)”投标时,提供的荣获2017—2018年度全国汽车维修行业诚信企业的荣誉铝匾照片是虚假材料,被衢州市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重庆皇港家具有限公司在参加四川省高县中学校课桌凳采购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橡木板检验报告、虚假柏木板检验报告的行为,被宜宾市高县财政局作出罚款人民币2898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2020年10月27日,河北翔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2020年渝北区应急管理局应急装备采购(二次)竞争性谈判项目时,修改了相关产品YPB6/9手抬式森林消防泵、冬训服、TH—15救援缓降包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作,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被重庆市渝北区财政局处以50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屡见不鲜,各地在使用该法条时,也存在理解不一,把握尺度不一的情况,如《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对“谋取中标、成交”业内的理解并不完全统一,一种理解是,只要提供了虚假材料,无论是否取得中标、成交的结果,都可以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论处;一种理解是,“谋取中标、成交”是结果,不仅要求实施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并要求最终取得中标、成交的结果。业内还有一种认知,认为判断是否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应以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为原则。如果因为过失和工作失误造成,则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对相关问题的判断标准,相关部门应把握宣传统一的尺度标准。

  第二类:串通投标行为

  除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占比第二大的要数串通投标行为。2020年,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串通投标失信行为共140 条,占比高达27.72%。

  黑龙江省财政厅在对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中心2019年度黑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飞检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黑龙江省浩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使用同一IP地址解密投标文件的情况,属于恶意串通。

  2020年黑龙江省财政厅收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印刷资质采购项目异常情况报告》,反映在2020年9月23日组织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委老干部局印刷采购资质(二次)政府采购项目磋商活动时,哈尔滨市颉升高印刷有限公司作为参与同一项目的响应供应商,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混装了哈尔滨市御轩印刷有限公司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监管部门据此认定上述公司属于恶意串通行为。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流行音乐协会参加了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第二批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经查,流行音乐协会和深圳市火石演艺制作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为同一人制作并上传,且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一致。监管部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规定,认定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

  实践工作中,由于利益驱使,串通投标行为屡禁不止。那么,政府采购活动中,串通行为都有哪些表现呢?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对此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认定串通投标的主体包括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财政部门和司法机关。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有明确规定,其指出政府采购串通行为的认定主体包括三类:一类是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如果发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所列串通投标情形时,应当认定串通行为,认定相关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性文件无效,但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无权做出处罚,应将有关涉嫌串通行为的情况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认定后给予相关当事人行政处罚或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二类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法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负有监督检查、投诉和举报处理等法定职责。因此,除了收到评标委员会或者评审小组关于串通的报告应当依法处理外,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中发现上述情况的,财政部门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三类是司法机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发现串通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除了上述两种行为外,占比第三的违法失信行为就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该种行为有48条。

  不签订合同的理由五花八门。如大庆农资石化有限公司在投标大庆市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项目时,中标后号称投标成本计算有误,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安岳县普洲商贸有限公司在2019年11月12日参与安岳县公安局移动警务终端采购项目的询价采购,成为成交人后,以“上级供应商年底生产任务繁忙”“前期调研不足、签约供应商毁约短期内无法供货”等非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川璐阳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参与了“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测绘仪器采购项目”询价活动,成为成交人后,欲用其他产品代替,要求采购人按其意愿签一份其他产品的更换合同,采购人不同意,至2019年12月底,该项目仍未能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的规定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供应商往往以中标、成交价格太低导致其亏本、其授权的供货商拒绝供货为由拒签采购合同,这些情形均不应认定为正当理由。

  第四类: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2020年“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失信行为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有8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是根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固定履行合同义务,双方任何一方都不得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将受到哪些处罚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类: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其他违法行为

  除了上述4类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外,其他违法失信行为有多有涉及。

  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质疑投诉中发现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行为;未将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机构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抽签环节中事先预定中签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将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间等作为评审因素等。如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于2019年4月3日将投标保证金20万元转入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账户。2019年4月12日,广西鸿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中标通知书,2019年4月23日签订了项目建设施工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国鼎和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却迟迟不予退还。

  在供应商合同履约环节,存在不按合同约定供货情形。在对供应商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存在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情形;部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和投诉书不一致,质疑和投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情形;部分供应商存在非法转包问题;部分供应商存在向采购项目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当利益行为。

  此外,在2020年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还存在多种违法失信行为并存的情形。如部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同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和恶意串通投标行为,在公布的2020年数据中,这样的违法记录有5条;供应商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并在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这样的违法记录有4条;还有供应商既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又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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