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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采购文件如何落实节能环保政策功能

2021年01月06日 作者:李玮 打印 收藏

  距《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以下统称“采购实施意见”)正式发布已十几年,2019年国家相关部委进一步调整优化了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目前,具体的落实情况如何?哪些环节与采购实施意见的要求尚有差距,需要进一步改善?笔者通过对近几年来部分省市对采购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现就相关问题探讨如下。

  一、政策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守护健康显得更加重要。为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环保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率先垂范和政策导向作用,采购节能环保产品,降低政府机构能源费用开支,使全社会节能环保蔚然成风。政府机构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工作,从2004年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并开始实施,到目前已逐步进入高效、健康、稳步发展的阶段。

  (一)制定配套政策规范采购工作

  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专门出台了鼓励性文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采购实施意见和通知中,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出了实施计划、具体要求、鼓励优惠政策等,明确了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部分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

  (二)优化机制促进稳步发展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2019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通知和公告中,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由原来的采购清单管理,调整为品目清单管理,并发布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公布了一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建立了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信息平台。采购人能方便、高效地获知所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品目清单所规定的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方向,拓展了渠道。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工作,逐步进入高效、健康、稳步发展阶段。

  二、实施要求

  (一)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财库[2004]185号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属于节能清单中产品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节能清单所列的节能产品;第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合格产品的条件和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国办发[2007]51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拟采购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规定必须强制采购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在评审标准中予以充分体现……

  (三)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财库[2006]90号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不得采购危害环境及人体健康的产品;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清单中品目的,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第七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含建材)的环保要求、合格供应商和产品的条件,以及优先采购的评审标准。

  (四)品目清单与认证证书

  财库[2019]9号通知第二条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三、存在不足

  通过梳理上述采购实施意见和通知,不难发现,在进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应该密切关注的几个关键词:优先、强制、品目清单、认证证书、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

  目前在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文件中,一般都会做出格式化的描述:即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既未体现品目清单与认证证书,又未对所采购的产品是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做出说明,更没有对优惠幅度、评审标准和方法提出具体的要求,因此,可操作性不强,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具体要求未能充分体现,与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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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策探讨

  (一)明确采购需求

  调整编制招标文件的程序和方法,改变招标文件中,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操作性不强的格式化描述,全面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相关政策。首先,要提高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其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所采购的产品,要按照财库[2019]19号和财库[2019]18号通知公布的品目清单进行查询,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时了解品目清单的更新,知道所需采购的产品,是否为品目清单所规定的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再次,对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购需求明细表中要进行标注,并区分和明确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的产品。

  (二)细化评审标准

  对列入品目清单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在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磋商的招标模式中,对获得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在技术评审标准中赋予一定权重的分值,还可以在价格评审标准中,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招标模式中,对获得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可以在价格评审标准中,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列入品目清单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对未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实行一票否决。

  国办发[2007]51号文件提出了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但没有给出优惠幅度的范围,建议可以参考小微企业的优惠办法实行,使列入品目清单并获得有效认证证书的产品享有政策优势。

  倡导节约能源、守护健康,提高忧患意识、环保意识,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推动企业节能技术和环保技术进步,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进一步明确采购需求、细化评审标准,加强全流程、各环节监管,改进和提高招标文件质量,切实使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的政策落地见效。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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