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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技术专利分析及专利申请书撰写建议

2020年12月10日 作者:门乐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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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的公开招标的方式是在市场上常见的交易方式,其同样也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通过发布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吸引供应人员投标,按照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最终选定中标人的采购方式[1]。由于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主要通过人工方式对书面形式呈现的标书进行审核和评定,耗时耗力。

  伴随着《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保证了我国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透明,促使采购制度稳步迈上新台阶。在十九届五中全会公报中提出了“建设健康中国、美丽中国、平安中国、数字中国”的规划建议。电子招标是一种依托于计算机网络承载现有招标方式的新型平台,以其低成本、高效率、高透明度的特性,实现了将传统的公开招标通过数字化、智能化、集成化的方式进行呈现。

  本文中对电子招标相关的中文的专利申请进行了一些粗略的分析,希望能够提供一些参考价值。本文的分析基于CNABS数据库。

  电子招标专利申请的分析

  1.电子招标技术的申请量基本上呈逐年增长趋势

  由于2019、2020年的申请还未被全部公开,因而,2019年之后的申请量未能完全统计。由于样本量较小,仅对其申请的趋势进行分析:近期申请量仍然会保持较高水平。

  从专利申请量的分布趋势来看,自2015年开始,相关申请开始呈现抬头的趋势,并且在2019年达到顶峰,可见,电子招标的相关技术从2018年开始增加了较多的专利申请,政府也加大了该领域技术的保护力度。

  从2016年开始,国家不断出台支持区块链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区块链技术在各行业进行应用[2]—[4],特别是在2017年8月《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中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追溯系统创新升级,2017年8月《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利用开源代码软件开发个性化软件,更是激发了电子招标技术的技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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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电子招标中文专利申请量年份分布图

  2.电子招标中文专利的IPC分布状况

  通过对电子招标中文专利的分类号进行统计分析可以看出,该领域几乎一半的专利申请都在G06Q的分类号下,该分类下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而其余分类号涉及到其具体改进点,有四分之一多的专利申请分在G06F的分类号下,该分类下涉及电数字数据处理,还有近八分之一的专利申请分在H04L的分类号下,该分类号下涉及数字信息的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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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电子招标中文专利IPC分布状况

  3.电子招标中文专利历年申请授权率

  从图3中可以看出,相比于申请公开量来说,申请授权量是比较低的。目前统计计算的11%的授权率应该是最劣的情况,但即使考虑到存在审查的滞后性,导致存在公开的申请并未审查结束,因而无法统计其当前状态的情况,目前电子招标方面的专利授权率相对来说应当也是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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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电子招标中文专利公开量/授权量状况

  电子招标专利申请书撰写建议

  在对已经授权的专利申请进行浏览后,笔者发现授权绝大多数都是与招投标流程中的加密、解密相关的申请,在专利撰写时充分对其加密、解密的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基于对电子招标案件进行的分类号统计结果,现有申请中占比最大的G06Q分类号,主要涉及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三四三号)中新增了相关内容的审查基准[5]:

  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新颖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所述全部特征既包括技术特征,也包括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

  对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将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是指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紧密结合、共同构成了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且能够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

  作为专利申请主体,在将上述新增的审查基准应用于电子招标方向的撰写时,应当注意其中明确的将技术特征、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在撰写的时候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以使得其能够共同构成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在此,具体列举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的几种撰写方式:

  方式A:对于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一致性撰写。方式B:在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撰写时着重招标流程,进行招标流程的改进。方式C:将原有的招标的方式简单搬移到电子平台,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通过将流程模块化实现其电子化流程。

  上述方式A,申请人没有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作用进行区分,因而,在专利后续实质审查时,在面临修改时,可修改的余地会很小。《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这表明了权利要求书明确了申请人希望获得保护的权利的范围,其应当清楚、明确、简要的方案进行限定。而说明书的作用是将申请人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方案清楚、完成的进行披露,以帮助对权利要求的理解,同时在申请进入实审、复审时能够提供更多的修改依据。

  上述方式B、C都没有体现出技术特征、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紧密的联系。方式B的改进点在于流程,很容易使得审查员对其技术性产生质疑。方式C中虽然通过模块化的撰写看似存在了技术特征,但是如果仅是简单的搬移,很容易使得审查员对其创造性产生质疑。

  综合以上内容,建议申请人在撰写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时:(1)合理排布权利要求限定的内容,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对申请文件进行一个长远的设计和规划;(2)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依托方案的技术特征来体现其中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审查员通常“技术特征”不离口,可以看出对于专利申请来说,“技术特征”是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电子招标作为数字中国中的一个部分,是技术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托国家发展计划,希望相关企业、申请人能够更为有利的掌握知识产权的武器,助力国家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周长国.论电子招标与传统招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J].2020年19期:第121—128页.

  [2]中招公信链——新一代招标采购电子化安全可信平台.招标采购管理[J].2019年08期:第24—25页.

  [3]昝妍.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全球化电子采购系统架构的设想.中国政府采购报[N].2019—03—19(003).

  [4]高超等.基于区块链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探析.中阿科技论坛(中英阿文)[J] .2020年02期:第145—146,149页.

  [5]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公告(第三四三号),2019年12月31号.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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