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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应用风险及策略

2020年12月10日 作者:昌盛 王普 王新宇 打印 收藏

  随着供应链的全球化,部分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在不同厂商间的分工越来越精细。为此,市场上产生了“OEM”“ODM”和“OBM”等不同的研发生产销售模式。

  一、“OEM”相关概念及内涵

  “OEM”发源于欧美,应用于工业化产品大规模生产,其作用是充分发挥供应链环节中不同供应商的专长,降低产品成本。目前比较公认的解释是:“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即一家厂商根据原厂商(品牌拥有者)要求,为其生产由原厂商研发的产品。 相对于“OEM”,还有其它模式概念:一是“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原始设计制造商;二是“OBM”(Original Brand Manufacturer),原始品牌制造商。举例说明如下。

  “OEM”模式:A方看中B方的生产能力,让B方生产A方研发的产品,用A方的商标。这种模式下,A方是“原厂商”,B方是“OEM厂商”。苹果公司研发“Apple iPhone”,委托富士康公司生产,则苹果公司是“原厂商”,富士康公司是“OEM厂商”。

  “ODM”模式:A方的研发成果,被B方看中,B方引进生产,贴上B方品牌。这种模式下,A方是“ODM厂商”,B方是“原厂商”。“红米”手机由闻泰公司研发,小米公司引进生产,并贴上“Redmi”商标,则小米公司是“原厂商”,闻泰公司是“ODM厂商”。

  “OBM”模式:A方自行创立A品牌,B方研发、生产A品牌的产品。在这种模式下,A方是“OBM厂商”,同时也是“原厂商”。博科公司是博科光纤交换机的研发者和生产者,华为公司只是贴上“HUAWEI”商标再销售给最终用户。在这种模式下,华为公司是华为光纤交换机的“原厂商”,也是“OBM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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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EM”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应用风险

  (一)“OEM”概念易混淆

  “OEM”边界比较模糊,没有准确权威的法律定义,市场上对“OEM”的理解比较混乱,经常将“OEM”“ODM”和“OBM”混为一谈,统称为“OEM”,俗称为“贴牌生产”或“代工生产”。例如前文所述的华为光纤交换机,华为公司是“OBM厂商”,而不是“OEM厂商”。但在博科公司的官方网站上,却称华为公司是其“OEM伙伴”。具体情况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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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科公司官方网站截图

  (二)“OEM”模式易引发歧义

  基于以上原因,若采购文件资质条件提出“OEM”相关要求,则容易引起歧义。另外,某些供应商将研发生产销售模式视为商业秘密,采购人并不好求证是否为“OEM”模式。为此,采购文件对“OEM”概念的使用应以谨慎。对于高度关注原厂商研发能力,须原厂商提供高技术含量支持服务(如复杂产品的软件升级等)的项目,资质条件可设置“所投产品为非OEM产品”,但该项目应满足潜在供应商数量充足且各供应商研发生产销售模式清晰而不会引起“OEM”歧义及相关质疑投诉。

  三、“OEM”在集中采购工作中的应用策略

  对于一般项目,资质条件设置“投标人应为所投产品的原厂商”,品牌拥有者能提供采购合同所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即可,此资质条件允许“OEM”模式的供应商参与项目,有利于增加项目的竞争性。此类项目,采购人关注的是产品的价格、产品是否满足技术需求和一般性售后服务要求等,至于产品是如何研发生产出来的,采购人并不关心。

  对于确实需要关注原厂商研发生产能力的项目,若资质条件无法提出“所投产品为非OEM产品”,可从采购需求、资质条件和评标(审)办法等三方面遴选出研发生产能力强的供应商。

  (一)采购需求

  一是采购需求要在对产品的性能、功能、售后服务等提出明确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产品所需的资质证书、国家级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等;二是对原厂商的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资质、厂房设置、生产线产能等提出需求。

  (二)资质条件

  在采购文件资质条件中设置关于产品资质证书、国家级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等门槛条件,同时要求证书及报告上的供应商名称须与参与项目的原厂商名称一致。

  (三)评标(审)办法

  视对原厂商研发生产能力关注程度,在评标(审)办法中给予以下内容不同权重:一是考核原厂商研发能力。从研发机构设置、研发人员数量及资质、产品专利情况、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所获得技术类荣誉奖励情况等方面考察;二是考核原厂商生产能力。从原厂商拥有的厂房、生产线等方面考察;三是考核所投产品品牌案例情况。一般来说,若供应商为了某一个项目临时去“OEM”,那么这个品牌的案例是匮乏的,自然难以取得案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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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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