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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在政府采购过程的作用

2020年12月09日 作者:夏志勇 打印 收藏

  前不久,某单位采购一批困难群众实物救助物资,产品分别为食品类、纺织类、家具类,在开标前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认为该项目应分成三个项目分别进行采购。该质疑涉及到了“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问题。

  采购品目有哪些类别: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货物、工程、服务3大类划分为54个二级分类,344个三级分类,最多到六级分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决定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为第一级,无论采购的产品达到了第几级,都应追根溯源到第一级来区分采购属性。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从第二级开始,主要是为了与相关国家标准和国际通用规范充分衔接,并结合政府采购改革实践与发展方向,建立一套满足国内政府采购改革和对外市场开放的制度。

  采购品目如何决定采购属性: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品目单一时确定采购属性比较容易,但如果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工程或者服务中两种属性以上的内容,项目属性的界定往往会引发争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即如果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和工程中两种属性的内容,货物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采购人就应当确定为货物采购;工程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采购人就应当确定为工程采购。同理,如果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和服务中两种属性的内容,货物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采购人就应当确定为货物采购;服务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采购人就应当确定为服务采购。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当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采购属性就不是按照内容占项目资金比例来确定采购属性,而是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如果一个项目中包含货物和服务中两种属性的内容,无论货物还是服务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只要有利于项目实施,采购人可以确定为货物采购,也可以确定为服务采购。

  采购人确定采购属性有三个重要的意义:

  1.确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如果采购品目中属于集中采购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确定采购方式:根据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等采购属性,采购人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如是货物、服务类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适用财政部令第87号,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未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适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如是工程类采购,达到公开招标金额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3.确定评分办法:根据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等采购属性,采购文件采用综合评分时,价格分有所区别。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在公开招标过程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

责编:罗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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