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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建议的公告

2020年11月1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11月9日,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建议的公告。修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3日,逾期视为无意见。

  《实施细则》明确,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入库、抽取、回避、请假、考核和监督管理等活动。专家的入库、抽取、回避、请假、考核和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实施细则》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专家库:(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受到刑事处罚;(三)曾经被主管部门取消专家资格;(四)因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方面被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五)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执行机构工作人员。

  《实施细则》规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专家考核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与年度考核周期一致,每个记分周期最多记12分,累计计算。一个计分周期期满后计分清零,不计入下一个周期。根据专家不良行为程度,一次可以分别记12分、6分、3分、1分。

  《实施细则》强调,暂停、注销、停止专家资格决定应当在主管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http://zjt.nmg.gov.cn/upload/d270020f-36c9-4bfe-b1d4-cb8412a1ea5e/202011/20201109152936548.docx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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