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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PPP 有望计入政府负债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财政部公开了《政府 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 资本合作安排》及应用指南征求 意见稿(以下简称“PPP会计准 则”),向社会各方公开征求意 见。PPP会计准则坚持问题导向, 主要规范PPP业务中最核心、最需 要解决的问题,即PPP安排中由政 府方控制的资产及不同付费方式 下相应净资产或负债的确认、计 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市场上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是,合规的PPP项目未来支出责任 是否属于政府隐性债务。因此, 此次PPP会计准则意见稿中,政府 方对PPP安排的负债如何安排备受 关注,将直接影响政府对PPP的定 位和风险处理。

  官方解释,在具体PPP业务会 计处理上,这次准则创新引入了净 资产模式,即当授予方(具体指 PPP项目实施机构,通常为政府有 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不具有 向运营方(具体指项目公司或社 会资本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务 时,授予方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确认净资产,而不是国际准则 中所规定的全部确认为政府负债, 这与我国推广PPP模式和政府债务 管理的相关政策保持协调。

  参与过PPP会计问题课题研 究的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崔志娟教 授告诉第一财经,“会计是对经 济业务事项的客观反映,这种处 理方式符合国家提出的投融资机 制创新,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 域投资时,要承担投资建设运营 的风险,而政府不再承担相应风 险,因而,政府确认净资产而不 是确认负债会更好地反映这种合 作机制。所以,规范的PPP不是政 府隐性债务。”

  根据PPP会计准则意见稿,授 予方应当根据PPP安排中对运营方 作出补偿的方式,在确认PPP服务 资产的同时确认净资产或负债。 授予方因取得PPP服务资产不具 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的义 务,但通过其他方式向运营方做 出补偿的,应当在确认PPP服务资 产的同时确认一项净资产。授予 方因取得PPP服务资产而具有向运营方无条件支付款项义务的,应 当在确认PPP服务资产的同时确认 一项负债。

  对于这种新模式,财政部 此次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界看 法。在对PPP会计准则意见稿征求 的13个问询问题中,就包括“本 准则中与PPP服务资产相关的净资 产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否合适? 如不合适,您有何修改建议?”

  为打好防风险攻坚战,近些 年我国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 务增长,PPP未来支出责任是否属 于隐性债务此前有争议,这也影 响着PPP模式在中国推广。

  今年3月,财政部公布的《关 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 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不合规 PPP项目形成的政府支出责任属于 隐性债务,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 问责。但该意见并未明确规范的 PPP项目的未来支出责任不属于隐 性债务。

  (来源:第一财经)

责编:杨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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