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采购人监督人员到场是开标的前提条件吗?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政府采购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常 重要,某个小小的疏漏都可能直接 或间接地影响采购活动是否顺利 进行、采购程序是否合法。不久 前,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四川中志”)在代 理政府采购项目中,遇到了这样 一件尴尬事儿。

  采购人监督人员“缺席”开 标现场引发话题讨论

  四川中志代理的某政府采购 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规定,开标 时间为上午11:00。在开标前十分 钟,四川中志工作人员发现采购 人的监督人员未到达,于是电话 告之该监督人员将准时开标,并 确认其是否能准时到达开标现场 参与开标活动。接到电话后,监 督人员表示不能在11:00准时到 达,并且不同意开标,要求必须 等他到达开标现场以后,在其监 督下方可进行开标活动。

  四川中志工作人员按照招标 文件的规定准时开标唱标,并组织评审工作。在评审工作结束以 后,该监督人员以此为由不认可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那么,采购人监督人员是 否到达现场是否是开标的前提条 件?因为其“缺席”而对评审结 果不予认同有没有法律依据?采 购人监督人员应该履行哪些职 责?其该不该进入评标现场?上 述问题值得业内人士认真思考。

  是否采购人监督人员到场才 可以开标

  是否必须在采购单位的监督人 员到达现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可 以开标呢?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 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 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 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 管理职责。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财 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依法履行” 相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工作责任 和如何监督非常清晰,当然是 “依法”监督。

  《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七条、 六十八条和六十九条,分别说明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 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进行 监督。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监 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 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 员实施监察”

  那么,案例中该单位的这位监 督人员是否为监察机关派出的,他 执意要他到达现场才能开标,是否 是为了监督参与本项目的机关单位 公职人员?《公务员法》和《监察 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但四川 中志认为合法的政府采购程序是任 何人都不可逆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 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规定,开 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 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 的地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 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 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 档。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 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1.开标 时间和地点是在文件中预定的。投 标截止后应马上开标;2.开标活动 应进行现场录音录像;3.采购人监 督人员可以参与开标活动,但不是 必须。

  采购人监督人员是否可对评 审结果不予认可

  众所周知,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是依法独立进行的,任何人不得干 预评审工作。根据87号令第六十七 条评标结果无效的情况,有以下几 种:(一)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二)有本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至五项情形的(擅离 职守等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 标受到非法干预的;(四)有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的(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方 法独立评审)。

  也就是说,只要评审委员会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 标文件的约定进行独立评审,不 存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评审 结果即有效。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单位通常 会派出一名监督人员,在开评标现 场进行监督。采购人的监督人员应 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 度,不应干预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 活动。

  在《政府采购法》和87号令、 74号令中都没有提及过采购单位的 现场监督,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2] 69号)中 提到“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 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 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 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 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 得超过2人。”

  根据《四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规程(修订)》第五条,评审委员 会依法独立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干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活动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下 称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提供评审委 员会独立评审的条件和设施。

  政府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是依 法独立评审的。本次评审工作过程 中,评标委员会没有出现其他违规违纪情况,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 求进行评审,无论监督人员认不认 可,评审结果也生效。

  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应该履行 什么职责

  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应该履行 什么职责?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 (修订)》对此给出了指导。首先 该文第五章特别规定了“评审现场 管理”,其次该文第四十六条,把 参与现场的人员划分为1.评审委员会 成员;2.采购组织单位负责为评审提 供事务性服务的工作人员(1名)和 复核工作人员;3.监督人员;4.采购 人负责采购项目的工作人员;5.参加 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工作人员等。

  在该文第五十条特别明确了 “采购人监督人员”应当做好下列 工作:(一)监督评审委员会成员 是否依法独立评审;(二)制止评 审委员会成员、采购组织单位工作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发表影响评审 委员会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 言论;(三)制止他人非法干预评 审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的行为; (四)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能现 场处理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不得实 施下列行为:(一)干预正常的评审工作;(二)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 成员依法独立评审的意见和言论; (三)对评审现场中出现的违法、 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报 告;(四)其他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采购单位监督人员可以进入 评标现场吗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 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2] 69号)中说到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 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 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 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 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 超过两人。”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 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 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 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 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为此,从法律效力和时间来 讲,应当按照87号令的规定执行。 监督人员在评审现场的监督室,观 看评审实时监控更为妥当。

  采购人代表未在评标报告上 签字,评标结果有效吗

  由于受采购人监督人员影 响,该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 结束时,没有在评审报告上签 字,仅有评审专家签署的评审报 告是否有效呢?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一条规 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 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 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 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

  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 从以上条款看,作为评标委员 会成员之一的采购人代表未签署意 见,也没有说明理由,视同认可该 评标报告。

  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二条,讲 到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无效的 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 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二)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 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 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 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 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五)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 何评标资料;

  (七)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 行为。

  因此,综上所述,在该项目不 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下,无论该单 位监督人员是否认可评审结果,采 购人代表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评审结果也生效。 (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稿) (责编:冯君)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