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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支付现状及对策

2020年11月05日 作者:桑峰 沈菽芸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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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级各部门都对评审专家的抽取、管理或者劳务报酬标准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支付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凸显出来,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情形。下面以山东莒县为例,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情况做一个大体的剖析。

  一、评审专家费用支付现状

  1.评审专家费用未由采购人支付。实践中发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未全部由采购人支付,不符合支付要求。大部分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由采购人支付,但是有些项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费用仍然由代理机构支付。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评审劳务报酬标准,及时、足额、规范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财政部门已经于去年对采购人评审专家费用是否由采购人支付进行了摸底排查,要求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但部分采购人对此类问题重视程度不够,仍未进行整改。

  2.未按规定将评审专家费用纳入预算管理。部分采购人在执行预算时比较随意,未在上一年度按规定合理确定评审专家报酬规模,经常是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完成后才申请资金予以支付。《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使用单位要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3.采购人未及时支付评审专家费用。部分采购人在采购项目完成之后未及时将评审费用支付至评审专家银行账户,有的项目甚至在一两个月之后才予以支付。《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评审劳务报酬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使用单位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至评审专家指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4.劳务报酬支付标准不符合规定。实践中,发现某公开招标项目,共抽取评审专家五名,包含一名异地专家,评审时间共计4个小时。《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规定:评审时间不满3小时的,劳务报酬为400元/人;评审时间超过3小时后,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人。正常情况下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使用单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也可由双方协商费用包干标准。根据此项规定,此项目的评审专家费用应为每人500元,异地专家600元(含差旅费100元),但采购人在实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时为4名专家600元,1名异地专家700元,不符合相关规定。

  5.采购人、代理机构信息公开不完善。部分采购项目,未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报酬支付表公开了的项目中,存在采购人未及时将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报财政部门备案的情况。《关于强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费用管理》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10月1日起,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公开《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并在支付表“备注”栏中写明报酬支付主体,接受社会监督。

  6.部分评审专家违规索要劳务报酬。部分评审专家职业修养不高,存在滥用评审权利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现象,不能公平公正评审。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评审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二、原因剖析

  1.政策理解不到位。部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思想认识上不重视,对政府采购政策及评审专家费用支付政策把握不够严谨,重项目招标,轻合同履约,不能正确对待自身的权利义务,导致评审专家费用支付不规范情况时有发生。

  2.采购人、代理机构政策执行困难。部分采购人因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等原因把专家费用转嫁给代理机构,而部分代理机构急于开展业务,承担了专家费用,导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项政策执行不到位。

  3.部分评审专家职业修养不高。在实践过程中,部分评审专家只意识到享有的权利,却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义务,专家职业修养不高、权力过大等因素,容易导致评审专家索要超额劳务报酬。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强化政策宣传。评审专家费用支付事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事关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政策执行水平,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政策宣传。通过举办培训、公众号宣传、监督检查等途径加大对评审专家费用管理及支付等政策的宣传,提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思想认识,严格政策执行。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将评审专家费用支付作为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规范费用支付,优化营商环境。

  2.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理确定年度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规模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依据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次年的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等因素,充分预估次年政府采购项目专家评审费额度。按规定及时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严格执行各类财务规定,不得随意克扣或者超标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向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降低投标供应商的交易成本,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3.强化信息公开。严格督促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完成后,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作出标注。同时按照文件要求公开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表,提升社会监督力度和政府采购透明度,让政府采购在阳光下运行。

  4.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排查出来问题未进行整改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形成长效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季报制度,采购人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一季度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及时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内记录对方职责履行情况。

  5.强化专家管理。评审专家管理一直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薄弱环节,近几年由于对评审专家征集条件的降低,导致有些专家专业素养不够。强化专家管理要从严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取入手,对于申请人员,严格审查其评审专业与本人所学专业或所从事工作是否密切相关,同时要求申请人员具备一定的政府采购知识,确保专家专业水平。对已进入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督促其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提高专家业务能力及职业修养。对没有学习测试记录的,将通过暂停评审抽取等方式督促其完成学习检测。

  6.畅通举报渠道。进一步健全、畅通违规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人不及时支付评审报酬或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的现象,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对在处理举报过程中发现有迁就、纵容评审专家违规索取评审费用行为的代理机构,将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采购人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评审费用的行为予以通报,并予整改。

  参考文献:

  [1]李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J].市场周刊,2013.10.

  [2]李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新疆财会,2018.6.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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