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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低却未中标,评审结果一定不公正吗?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文/冯君

       7月24日,财政部发布第 八百九十五号至第九百零一号七则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就相关政府采 购投诉案例做出处理决定。《中国 招标》周刊记者统计发现,在这七 则案例中,第八百九十八号、第 八百九十九号、第九百号、第九百 零一号四则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 投诉事项都涉及一个问题——认为 自己的投标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 却没能中标,评审结果一定存在不 公正问题。那么,这些投诉供应商 的理解是不是站得住脚呢?

       投标价低于中标价,并非一 定指向评审不公正

  第八百九十八号、第八百九十九 号、第九百号、第九百零一号四则信 息公告中,几乎都传递出这样一种认 知:认为其自身投标报价低于中标 供应商,且商务资质和技术方案均 不弱,却未能中标,一定是专家评 分存在错误。

       在政府采购投诉案例中,基 于这样的原因而引发的投诉不再少数。但是这种认识本身就是有 局限性的。从业人员应该端正一 种思想,那就是在政府采购工作 中,低价未必能够中标,高价未 必不能中标。 

       首先,投标价格是决定中标 与否的重要原因,但并非唯一决定 因素。政府采购评分方法分为最低 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政府采 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87号令)中对这两种评标 方法有明确规定。 

       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六条规 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 标结果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 列。投标报价相同的并列。投标文 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 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 的中标候选人。”

       可见,即使是最低评标价法, 如果没有满足实质性条件,报价最 低也是没有办法中标的。

       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七条规 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 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 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 同的并列。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 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 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从上述条款中不难看出,综合 评分法中,需要对所有的评价指标 量化打分,价格分仅是其中一个环 节,所有分数汇总后得分最高的才 可能成为中标候选人。 

      其次,政府采购工作被赋予了 许多额外的政策功能。《政府采购 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 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 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 标企业发展等。”按照政府采购的 相关规定,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政府 采购政策功能的价格扣除或加分, 最终的评审结果要按照价格扣除或 加分后的结果进行排序。这就意味 着可能报价并非最低的供应商,在 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后,他的排序 会往前靠,从而造成报价并非最低 却中标的现象。 

  总之,价格并非决定中标与否的唯一因素,不能因为价格低 没有中标而妄加揣测评标结果有 问题。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合 同,将承担法律责任

  财政部第八百九十六号信息公 告中,采购人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 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这样的 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是严令禁止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 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 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 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 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 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 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 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 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87号令第七十一条指出:“采 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 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 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 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 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 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 同的条件。”

  采购过程违法,直接导致中 标或成交结果无效

  财政部第八百九十九号信息公 告告诫从业人员,采购过程、采购 文件的违法将直接导致中标、成交 结果的无效。

  针对第八百九十九号信息公 告,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该项 目采购中存在多处过程违法的情形,如存在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中抽取评审专家的问题;未按规定对 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等 问题。此外,在采购文件编制过程 中,存在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 其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违法违规 将会引发哪些后果呢?《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明确规 定:“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 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 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 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 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 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 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 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 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 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 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 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 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 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 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 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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