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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财政部向九种政采行为“发警报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文/冯君

      限制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对 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以资格 库、名录库等形式为供应商参与政 府采购活动设置资格条件,要求供 应商设立分支机构……长期以来,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类似这样的 “设壁垒”情况并不鲜见。7月26 日,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 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对政府采 购工作中各种人为设置“壁垒”的 行为发出了“警报”。

      叫停九种“设壁垒”行为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 领域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财 政部此次叫停了九种政府采购“设 壁垒”行为: 

     (一)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 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 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 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 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二)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财政部另 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 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 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 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三)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 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 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 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四)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

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 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 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的条件; 

     (六)不依法及时、有效、完 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 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 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 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 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八)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 等事项; 

     (九)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的情形外,要求采购人采用随 机方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制度出台须过公平“审查关”

       制度合不合理?市场主体是 否接受?是否存在限制竞争的问题……今后,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 制度能不能顺利通过,不再是制度 制定者自说自话、自动放行,必须 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审查关”。

       财库[2019]38号文指出,各 地区、各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政 府采购制度办法,要严格执行公平竞 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 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评估对市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 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 法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 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 活动,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 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 遇等。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的,可以颁布实施;具有排 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 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 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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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实质性格式不影响投标

       实践工作中,供应商常常因为 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 格式、形式问题被排除在政府采购 大门之外,今后,这些非实质性问 题将不再影响供应商投标或响应。 

       财库[2019]38号文明确,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 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 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 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 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 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 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 的,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 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此外,财库[2019]38号文强 调,要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 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 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 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 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 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 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 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 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 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 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 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对当前热议的投标保证金问 题,财库[2019]38号文也有提 及。与业界猜测的不同,财政部 并未就取消投标保证金表态,仅 是提出要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 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 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 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 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 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 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 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 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 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 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 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 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据悉,财库[2019]38号文将 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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