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服务提供商
杂志订阅
投稿咨询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定位

2019年08月08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文/张利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既不是监 管部门,也不是市场主体。《关于 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再次强调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的公共服务定位,并禁止其代行 行政监管职能,既深化了“放管 服”改革要求,也回应了交易主体 的呼声。此前,在《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对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 工作人员提出了“八个不得”,以 上行为被明令禁止。

  为何排斥市场主体?

  在以往实践中,部分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存在代行行政监管职 能,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排斥 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 交易系统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 服务之名行监管之实,干预交易 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剥夺其对电 子交易系统的选择权,强制交易 主体使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己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以安 全、保密、免费等各种理由限制 市场主体依法建设和运营的公共 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平 台对接等,监管越位错位,导致 行政性垄断以及因此而带来的腐 败案件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不利 于实现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化、法 治化、规范化管理,不利于市场 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有 效发挥,阻碍了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市 场秩序的形成。

  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在国家 提倡市场化的背景下,部分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为什么会排斥和限 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 系统呢?

  最主要的原因是担心市场主 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安 全,会增加监管风险源。

  不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担 心,电子招投标系统等电子交易 系统会遇到一系列安全问题,如 系统受竞争对手入侵或黑客攻 击、系统运营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损坏或泄漏交易数据;交易系 统本身的安全性、稳定性也难以 保证。这些因素都会让发改等监 督部门和交易中心对开放对接第 三方交易系统望而却步。但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运营电子交易 系统,同样存在这些安全问题, 作为事业单位的交易中心自身承 担的风险更大。近几年某些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发生的腐败案件恰 恰证明了自建系统的弊端。

  制度及技术层面要求

  据笔者掌握的情况,当前信息 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水平是足够保障 交易系统安全的,当然安全没有绝 对的,关键是系统开发方是否掌握 了相关技术、建设方是否愿意以合 理的对价去实现、是否存在竞争环 境促使相关技术不断升级。

  早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起草过程 中,起草组已充分注意到招投标 各方主体对此的顾虑,为确保电 子招投标的信息安全,《办法》特分别在在三个层面作了规定: 一是在制度及技术要求层面。二 是在数据保密要求层面。三是对 电子存档、归档的要求。

  《办法》在制度及技术要求 层面,要求交易平台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通过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检 测和认证机构认证(第十一条)。 要求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完善运 行和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可靠技 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 台的安全、稳定、可靠以及数据电 文的不被篡改、遗漏可追溯(第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电子招标投标 系统,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责令 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有权要求 其不得交付使用或停止运营(第 五十四条)。

  交易平台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用户的身份标识与鉴别、电子签名、 加密、解密、访问控制及通信安 全、存储安全、数据安全和备份恢 复、安全缺陷防范、安全审计等方 面作了具体规定(技术规范8.2); 对机房、网络、主机、数据存储、 系统软件等运行环境也做了具体规 定(技术规范8.6)。

  数据保密层面要求

  在数据保密要求层面,《办 法》规定交易平台具备分段加 密、整体解密功能;对投标人未 按规定加密的文件,交易平台应 当拒收并提示(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第 十六条),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公平 竞争的信息(第二十二条)。电子评标应当在有效监控和保密的环境 下进行(第三十四条第1款)。对 违反保密规定,伪造、篡改、损毁 招标投标记录,或者以其他方式弄 虚作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及 实施条例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九条)。

image.jpg

  对电子存归档要求

  对于电子存档、归档,《办 法》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 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 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 相关过程及信息,并具备电子存 档、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公 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 交互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 电子存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第五十条)。

  其次就是担心市场主体建设运 营系统过多会增加管理难度,比如 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这种担心大可不必。部分地区 的交易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但与 市场主体建设交易系统的收费有显 著区别交易中心隶属于政府或政府 部门,其建设电子交易系统所使用 的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纳税人缴 纳的税费),因此其投入运营的交 易系统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 是应当的。如同政府出资建设运营 的省道、国道,让通行车辆免费使 用。确需收费运营的,需要物价部 门审批方可。但在改善营商环境的 大背景下,这类收费已受到较多的 质疑。

  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所有建设和运营资金均由其自 身投入,其向平台用户收取的技术 服务费属于市场行为,当然也可以 免费服务。交易主体或其委托的代 理机构,根据性价比最优原则,自 愿选择适合的系统开展公共资源交 易活动。此种模式类似于政府在不 投资的情况下,由企业作为高速公 路的建设运营方,允许其在高速公 路建成后向通行客车、货车收取通 行费。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采购人作 为买方,可以选择使用交易中心建 设运营的交易系统开展交易活动, 也可以选择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系 统开展交易活动,类似于客车驾驶 员可以选择免费的国道出行,也可 以选择收费的高速公路出行,完全 看交易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 身的选择。

  在引入多家市场主体建设运 营交易系统的竞争格局下,市场主 体建设运营的交易系统收费一定符 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会在合理 范围之内,甚至有些交易系统会对 交易环节提供免费服务,依赖在其 他环节提供增值或延伸服务收费运 营。因此,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系 统与交易中心系统可以合理并存、 互为补充。

image.jpg

  此外,公共资源的范围和类别 很多,不同类别的标的物,在交易 方式、流程、规则和遵循的法律法 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交易中心 一个系统不能完全覆盖所有类别 所有项目的全流程电子化需求。 市场主体根据各自的优势建设运 营各有特色的交易系统,有利于 推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朝着 市场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方向 发展。同时由于引入了竞争机 制,系统运营商一定会努力提升 系统功能稳定性、使用便捷性和 响应的及时性,增加交易主体在 全流程电子化转型中的获得感。 近几年实践已经充分证明:真正 鼓励并实现了多家电子交易系统并 存的地区,电子交易全流程实施 比例较高、市场主体反响更好, 真正加快了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 电子化。 (责编:武文卿)


京ICP备16068661号-3 ©CopyRight 2018-2024 《中国招标》杂志社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