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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项目成本价的认定

2020年10月14日 作者:赵波 苗壮 曹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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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2019年修订颁布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2019年12月发布的《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将“低于成本”替换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但此笔者认为只是概念名称的变化,法规条款仍禁止在招投标过程中,采用异常低价竞标的行为。但上述法规中所讲的“成本”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在招标过程中又应如何确定呢?围绕这一问题,笔者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和当前招标过程中的常用做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为便于理解,文中仍以“成本价”的名称展开探讨。

  一、定义

  成本价一般性的定义就是商品取得的价值,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构成。在不同的领域成本价的具体构成各不相同。就招标三大类项目来区分,具体成本价的定义可描述如下。

  1.货物类项目。货物采购是指招标方为获得货物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合格的供货商的过程。货物类项目成本价简单来说由货物自身的成本价和投标人的投标成本两部分组成。货物成本价是指货物在生产中实际耗费的资本价值,包括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和所使用的劳动力价值。

  2.工程类项目。工程招标是指招标方对拟建的工程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参与竞标,并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过程。工程项目的成本主要指施工项目成本,是中标企业为完成工程项目的所耗费的各项生产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两部分。

  3.服务类项目。服务类项目采购是指除了货物、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如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财务、法律等中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服务、物业管理等,涵盖范围很广。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了项目的成败,而服务质量的优劣又主要取决于项目实施方的工作质量。若投标人为获取项目中标,不顾成本一味以低价投标,如其中标大概率会导致项目的服务质量大打折扣。这也是在服务类项目中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服务类项目成本价的认定就尤为重要了。

  服务类项目依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分为三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为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服务类项目成本价的确定应包括:服务项目本身的材料成本、人员成本等直接成本,以及服务管理、售后服务等非直接成本两项构成。

  二、认定方法

  项目的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

  1.货物类项目。货物类项目的直接成本包括货物生产成本与物流成本,间接成本包括投标成本、税费、管理成本等。在认定中可通过前期市场调研、询价等方式获取认定。

  2.工程类项目。工程项目的直接成本包括生产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和设备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造价成本、投标成本、税费、管理成本等。工程类项目的成本价主要以项目招标方前期所做工程造价为基础。

  3.服务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的直接成本包括人工成本,服务所需货物的生产费用、物流费用,设备的租赁或折旧费用等;间接成本包括投标成本、税费、管理成本等。笔者结合工作经验及借鉴其他先进经验,将服务类项目中成本价的认定归纳为以下三种方法。

  (1)计算法。通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进行相应的计算得出成本价的方法。具体计算方法有:简单计算,计算对该项目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并乘以下浮比例数确定;复杂计算,适用于项目设定有招标控制价,投标方人数较多的项目。通过对有效报价进行一定删选后,利用设定的计算公式得出最终的成本价。

  (2)调研法。在项目前期调研论证的过程中,通过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询价咨询,有效了解招标服务类项目的市场价格。结合招标方自身财务预算、地域、服务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成本价。

  (3)合同法。方法适用于招标方拟招标项目为往年同类或相识项目重复招标项目。根据历年来或上次中标价格,结合项目变化,以及人工、材料成本的变化等变量因素,确定成本价的方法。

  三、优缺点及适用范围

  1.计算法。计算法参考了所有参与投标人的投标价,较为符合项目投标人的成本价。其优点是计算方便、可操作性好、歧义少,可在招标前对有意以恶意低价竞标的投标人起到显著的警示作用;缺点是如投标人较多且投标报价差距较大,可能导致投标人中价格最低或次低的投标人被误判为无效投标,失去合理竞争机会。因此采用此方法认定成本价时确定下浮比例数值时非常关键,应结合报名投标人情况,综合考虑下浮比例的取值范围。该方法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项目且潜在投标人较多、竞争较为激烈的项目招标。

  2.调研法。调研法有限避免了计算法可能对最具竞争力的投标人的排除。该方法优点是适用性好,最接近潜在投标人实际成本价;缺点是前期调研咨询花费时间成本大,因不能穷尽了解所有的潜在供应商,因此询价结果可能存在虚高的风险,最终得出的成本价也可能偏离实际的成本价值。该方法适用于潜在供应商较少、技术要求较高的服务类项目。

  3.合同法。合同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节约成本;缺点是适用范围有限,要求招标方需对该项目有非常熟悉的了解,能清楚掌握项目开展的成本支出,有近年来类似服务类项目的招标经验。该方法适用于招标方连续多年进行过该类型项目的招标采购,对项目成本情况非常掌握。

  目前服务类项目市场发展不均,存在部分项目供大于求,部分项目意向投标人少的两极分化。在供大于求的项目中投标人为了中标,可能会以低于成本价投标,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如其中标后,也可能为了弥补前期的成本损失,会在后续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标准、偷工减料等手段,使招标方受到更大的损失,不能达到招标最大限度节省成本的目的。因此,合理的成本价的认定,有利于招标方的利益、有利于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有利于整个招标环境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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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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