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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认定后将被信用惩罚

2020年10月10日 作者: 打印 收藏

  近日,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公平、公正、高效地处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招标人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本《通知》所称的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相关请求和主张的行为。《通知》明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投标活动提出异议和投诉的,分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对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开标、评标结果等事项的异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二是对其他事项的投诉,可以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三是对其他事项的投诉,未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投诉受理前,可以责令招标人核查。招标人核查的时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限。《通知》强调,投诉人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经查实后,按照《上海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2018]8 号)认定为建筑市场B级不良信用信息。

责编:梁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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