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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和《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均提及从2020年起,选择中央预算单位和部分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实现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
对于我国来说,采购意向公开还是一枝“含苞待放”的花朵,在国外,其实早已“花团锦簇”。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中的“未来采购信息的预先通告”、WTO《政府采购协议》中的“计划采购公告”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中的“事先的信息公告”,都已将政府采购过程向前延伸到了采购意向的提前公开。在我国,一些基本建设项目也会提前公开发布相关规划计划,这种做法其实也类似公开采购意向。按照“10号文”部署的推进速度,2022年采购意向公开将在我国全面铺开。
采购意向公开“小题”能做“大文章”
从一个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来看,相比于采购活动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请、公告发布、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而言,采购意向公开可谓是没占到多少“权重”,但在当今中国与世界经济结成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推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体现了我国坚持国际化原则,积极对标世行营商环境指标,加强与国际通行的相关规则接轨,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意义深远。对于我国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来说,其作用不可小觑。
(一)有助于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市场经济中企业生存的关键在于能否抓住商机,采购意向公开无疑是额外给了政府采购供应商一次潜在的机会,让供应商提前获知近一段时间有哪些采购项目,权衡各方面条件,选定合适的项目早做准备,及时跟进。
(二)有助于提升政府采购绩效。采购意向公开能帮助采购人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公开采购意向可以让一部分由于获取采购信息不及时而怀揣“试试”想法的供应商主动避让,提高参与采购供应商的“含金量”,另外,供应商也可以主动向采购人提供有价值的技术信息,方便采购人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更好地实现采购需求与供给相匹配,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三)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防范抑制腐败。当前还存在着有些供应商在发布采购公告前通过其他渠道提前获知采购意向的情况,这不但有违公平原则,也损害了其他通过采购公告获取信息的供应商合法权益。采取公开采购意向,使得供应商的知情权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反而会减少滋生腐败的几率。

采购意向公开需要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万人操弓,共射一招,招无不中。”采购意向公开是我国政府采购工作领域的新生事物,为了能顺利推进这项工作,“10号文”在明确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内容和渠道的同时,确定了预算单位是公开的主体,是公开的主要执行人,显然这也符合深改提出的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要求,但并不表明采购意向公开由采购人一家包干,“10号文”对主管预算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也提出了相应要求,要想让采购意向公开真正“落地开花”,需要各方齐心协力,出谋划策。对此,笔者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采购人要正确认识,主动担责。虽然采购意向公开未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其内容,但从国外采购规则已将其纳入的情况来看,可以相信采购意向公开极有可能列入将来新修订的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中。采购人应将其作为今后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经程序来看待,重视采购意向公开的积极作用,在内控管理中科学合理设置采购意向公开流程,重点设置审核公开内容是否规范、发布时效性是否合理合规等关键点,确保采购意向公开及时准确发布。建立供应商反馈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相关技术信息,指导采购需求编制。对于“10号文”提到的“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人应从严适用,自觉堵死不主动公开采购意向的“方便之门”。
(二)主管预算单位要细化要求,督导落实。作为试点工作,“10号文”不可能做到尽善尽美,主管预算单位要在试点开始前全面了解所属单位的疑惑,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遇到的问题,一方面向财政部门及时反馈,另一方面适时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相关要求进行明确,以便部属单位在执行过程中不会出现大的偏差。为保证实施效果,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季度根据部属单位上报的年度政府采购支出预算录入表和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对各单位发布的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单位督促其改正。同时,主管预算单位可定期汇总部属单位的采购意向,在其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
(三)监督管理部门要科学施策,完善制度。据了解,财政部已委托有关研发单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增设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模块,方便预算单位发布采购意向。为确保预算单位能及时准确发布采购意向,借助“互联网+”功能,可以以采购项目编码为关联项,联通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模块和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将采购意向公开设置为后续采购活动的前置条件,实现先公开采购意向再开展采购活动的目的。另外,采购意向公开形式上是通过增加一道信息发布程序让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信息,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追求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借鉴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中的“事先市场咨询制度”做法,对于利用采购意向公开方便采购人对接供应商进行市场调研活动进行制度设计。
只有运动员的出色发挥、教练员的精妙战术和裁判员的合理判罚才能成就一场精彩的足球比赛。同理,有了采购人的主动作为、主管预算单位的有力督导和财政部门的科学施策,才能让采购意向公开的试点工作取得成功。尽管试点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全借鉴国外的经验也未必适合我国国情,只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参与各方心往一处想、智往一处谋、劲往一处使,定能让采购意向公开在中国政府采购环境下绚丽绽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