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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深水区,政府采购制度面临哪些变革?

冯君

  实践中,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政府采购制度呢?是“简单粗暴好操作”,“随心所欲不逾矩”,还是“便宜的,像京东买东西一样方便”,“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采购制度”,或是“于事简便,于法周延”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起,业内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就一直不断。12月7日,在“2019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论坛”上,从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13年的中直机关政府采购处副处长李响围绕这个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李响表示政府采购体系建立之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很多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迈入改革深水区。

  当前市场需要更注重结果的政府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之初,主要参考的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政府采购条例,包括关税及世贸总协定的《政府采购协定》、世界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联合国《政府采购示范法》等,这是一个接受他人经验输入的过程。这些条例注重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调通过程序规范、透明消除政府采购中的腐败问题。在政府采购制度刚建立的时候,这种他人的经验是非常有益的。这使我国迅速建立起区别于以往买卖双方的采购行为,改变了采购人自由随意采购的局面,有效规范了政府支出行为和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我国政府采购工作倡导公开招标这一主要采购方式,该方式改变了以往政府采购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强调供应商平等参与采购活动的权利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改变了原有政府随意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在制度建立之初,政府采购工作特别强调程序,是因为觉得程序正确可以天然的带来结果的正确。但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大从业人员发现,这种以程序为导向的采购行为未必能带来好的结果。主要表现为供应商的围标串标和恶性竞争并存,天价采购与低价中标并存。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的政府采购市场,不是一个与一般商品市场有效衔接、有着良好规则的市场,而当前的政府采购竞争,也不是一个良性的、完全的、有序的竞争,致使出现越来越多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所长于安教授所说“程序导向的政府采购制度,强调对供应商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尤其是合同缔结方面的竞争性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几乎等同于公开招标为中心的合同订立制度。当时,选择这样的制度是基于一个推定性观念,即认为市场竞争会自然带来政府采购的合理价格和对供应商的公正选择。这些年的实践证明,这一观念的实现客观上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可惜我们并不一定完全能够提供这些条件,所以它的实践效果受到许多质疑和挑战。”因此,当前要改变现有的以程序导向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供应商之间的有效竞争代替完全公开竞争,细化制定出保障交易公平的市场规则,打通政府采购市场与一般商品市场的界限,倡导采购方式的灵活运用,保证供应商之间的有序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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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市场需要价格更加合理的政府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指出,政府采购的目的包括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节支防腐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重要目标,因此,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的时候,很多项目都采用最低成交价法。因为,一般人都普遍会认为,价格低自然出现腐败情况的几率也会降低。但事实并不是这样,在当前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低价往往伴随着质次,而质次,就会造成更大的浪费。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不断转变,政府采购中服务项目的占比越来越大,服务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格的高低。
李响指出,自己特别赞同财政部提出的“物有所值”理念。质量好、服务好的产品,价格略高本就在情理之中。政府采购不能以不让供应商赚钱为目的,供应商应该取得合理的利润,这样,才有助于整个政府采购市场的良性循环。在授予合同的标准上,不倡导低价优先策略,这样,不仅让政府获得了“物有所值”,也促进了供应商乃至于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李响表示,自己曾经看过一个介绍美国评审方法的文字材料,美国的评审方法非常的多元:其中密封招标程序,仅考虑价格因素,出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竞争性谈判程序,就是综合评价最高者中标;组合招标程序,就用两阶段招标法,建筑和工程服务领域,在报价均在合理范围内的情况下,订单授予该技术领域排名最高的供应商,基础研究领域,就以内容为重,而不是以出价为重。
李响呼吁,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是时候改变授予合同的标准和方法了,应该更加贴近实际,更加灵活,更加注重供应商所能提供的技术和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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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市场需要自主权更大的政府采购
李响认为,当前政府采购制度与原来采购制度的本质区别之一就在于专家的出现。原来的采购制度,拥有决策权的是行政官员,其可以根据自身的偏好确定供应商。而政府采购制度,在买卖双方的中间加入了一个第三方,而且是由客观独立的第三方拥有决策权,从理论上看,我国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似乎并无不妥之处。但实际工作中,却有着很大的问题。这是因为,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个由采购人、采购监管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四方共同组成的权力制约和权力平衡的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剥离了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的责任与自主权。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都是理性的,因此,都趋向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面。现在政府采购体系的设计,使最后的结果都可以与自己“无关”。因此,我国政府采购应该还原采购人的权利,而采购人最重要的就是定标权。随着改革推进应该将专家与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的职责重新划分,更多的发挥评审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使其变成智库和外脑。比如,前期需求,采购人提出,专家进行论证;后续验收过程,邀请专家对项目提出客观、专业的验收意见。而决策过程,由采购人占据主导。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是以招标为中心的合同订立制度,而合同的履行部分、监督和救济相对比较薄弱。而其实,成交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政府投入资金产生的绩效,才应该是评价政府采购活动成功与否的重点。
李响坦言,自己在国家机关从事了13年的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着很深的政府采购情结。自己热烈的期望着政府采购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经过20多年的改革发展,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间节点,需要广大从业人员共同维护和完善这个制度,让政府采购制度真正成为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责编:梁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