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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依据一定要明确

2019年07月05日 打印 收藏

       评标,即招标有关部门对投标书的交易条件、技术条件及法律条件进行评审、比较、选出最佳投标人。在评标之前,采购人在评标文件中,应该向投标人讲清评标的依据和意向,以体现公开、透明的采购原则。这种说明很有必要。                                
       一是让投标人知道你要买什么,并对购买项目的种类、质量、价格、交货期、创新设计及其他条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一般情况下,“买什么”是采购单位的事,“买什么”问题应果断明了,让投标人清楚明白。因为投标人只有知道你要“买什么”,才能确定自己“卖什么”,做到有的放矢。“买与卖”是市场交易主体,构成了供给与需求的双方。其实,明确“买什么”,这也是采购人的责任和义务。如此做法,有利于采购,更好地达到采购的目标。                                
       二是明确评标方法后,评标人自己既知道了依据,同时,也让投标人知道了“怎样卖”的问题。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研究权衡之后,看自己是否具备生产、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所需达到的要求,以保证产品质量;是否能保证自己按期交货;是否能保证款式设计符合采购人的要求;是否保证提供有关的售后服务。如此等等,让投标人胸有成竹,好对症下药。这样有利于投标人在投标时有针对性,按照评标的方式方法集中力量攻克采购人所需要的产品,把好质量关,免得无所适从。这样能够提高采购的效率,并能保证采购质量。                                
       三是有利于评标人针对性的评标,使评估人员获得评估标准尺度,根据评标准则和工作方法,并进行明确的分工,以便评标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不盲目被动,同时能够保证评标结果公正公平,可以使评标结果尽可能地客观,减少可能出现的任何有利于或不利于某个投标人的偏向,提高评标的透明度,更符合投标人的需要,评标依据明确,不会让某些人达到作崇的目的。

       四是评标有方法、依据,让评标人做到有据可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地遏制评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从制度上预防和制止腐败及各种不规范行为,进而形成一种崇尚平等、鼓励竞争、保障合乎要求的制度框架;另外还有利于解释、处理仲裁纠纷,可以为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所以它既是提高投标质量的要求,也是更加公正、透明的要求。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几种评标方法:

     (1)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质量、价格、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2)最低投标报价法。即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这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另外,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使用。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其适用范围、运用规律,评标时应正确运用、灵活掌握。

        应该认识到,评标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它是关系到整个招标是否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结果是否能使买主得到最大效应的关键。值得强调的是,这些评标的方法主要根据目的和依据而定,依据必须明确,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清楚。这样在评标的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许多人为因素,那些暗中打招呼、泄露标底、随意调整评标办法、暗中操纵评标、行贿受贿,相互串标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一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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