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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制度设计 通行的国际规则

2018年11月29日 打印 收藏

  最低评标价法在我国遭遇诟病的最大的原因是,我国的市场诚信度太差,对于低价中标后的偷工减料、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等行为,采购人缺乏有效的追责方法和手段。当市场上出现了众多非理性行为时,基于理性假定的最低评标法制度设定就一定会失灵。

文/武文卿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上一些人士鉴于业界存在的具体问题对“最低评标价法”对多有抨击;最近又因为财政部对一位人大代表2938号建议的回复,而再起波澜。有的媒体以“财政部将取消最低评标价法”为题的报道,更是风助火威。最低评标价法是怎么回事?社会上对它的反感因何而起?《中国招标》周刊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王丛虎教授。

  最低评标价法为何受诟病?

  【在理性假定的前提下,最低评标法不仅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在本质上是把所有评标时要考虑的因素都量化为价格,虽然有些情况下这种量化可能是困难的,但总体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的采购项目是可以进行这种量化的。】

  《中国招标》周刊:怎样看最低评标价法和当前社会对它的质疑?

  何红锋: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这种评标方法在本质上是把所有评标时要考虑的因素都量化为价格,虽然在有些情况下,这种量化可能是困难的,但总体上在市场经济中绝大多数的采购项目是可以进行这种量化的。

  这种评标方法,在我国确实遭遇了不适应。最大的原因是我国的市场诚信差,对于低价中标后的偷工减料、要求追加合同价款等行为(这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采购人缺乏有效的追责方法和手段。因此,很多采购人对最低评标价法有很多抱怨。最低评标价法被供应商、投标人所责骂,是当然的现象,最低评标价法动了供应商、投标人原本利润丰厚的蛋糕。

  王丛虎:在理性假定的前提下,最低评标法显然是一个合理的制度设计。但当市场上出现了众多非理性行为时,如为了中标而中标等违法行为,基于理性假定的最低评标法制度设定就一定会失灵。从实质看,当前社会的质疑与其说是针对最低评标价法的,还不如说是对当下招标采购中的非理性行为的诟病。因此,要么改变招投标参与人的非理性行为,要么改变制度去应对这种非理性行为。但也应该看到,单一地改变最低评标法制度本身无济于事,影响招投标非理性行为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低价中标”不是“最低评标价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仔细读财政部的回复,没有讲拟措施取消“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本就不符合国家相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这种做法需要研究,可能面临取消。】

  《中国招标》周刊:既然最低评标价法国际普遍通行,为什么最近财政部对2938号建议的回复中称正拟措施取消“低价中标”?

  何红锋: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标方法。仔细读财政部的回复,没有讲拟措施取消“低价中标”。原文如下: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

  我的看法,“最低价中标”本就不符合国家相关评标方法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现象,这种做法需要研究,可能面临取消。

  王丛虎:国家当初制定《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时都学习和借鉴了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最低评标法当然属于国际范围内同行的规则。

  如前,“低价中标”是一种理想制度设计,且需要具备前提条件。当充分竞争的条件不具备时, “低价中标”制度设计就会变异,甚至成为一个“恶制度”。所以,需要认真评估“低价中标”的环境条件是否存在之后,才能得出最后结论。

  “低价中标”与“信用”

  【低价中标本无可厚非,关键是低价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问题。在法治比较健全的社会,很难想象一个企业为了中标而中标,根本不顾及成本收益问题,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为中标而中标的情况。】

  《中国招标》周刊:国外是否也对异常低价中标行为有规制?

  何红锋:国外规制异常低价中标行为,主要是担心采购人、中标人无法履行合同。因此,主要采取提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的方式进行限制。

  王丛虎:低价中标本无可厚非,关键是低价中标后的合同履行问题。在法治比较健全的社会,很难想象一个企业为了中标而中标,根本不顾及成本收益问题。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为中标而中标的情况,即使低价中标也会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如有违反合同规定,将会承担赔偿违约金和造成损失等法律责任,当然还有信用方面的制裁。

  解析“1分钱”、“0元”中标

  【“1分钱”和“0元”中标的案例背后折射出许多问题,既有需求管理、采购绩效预算的问题,也有招标投标、专家评审的规范运行问题,当然更有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及其管理问题。】

  《中国招标》周刊:怎样看2017年出现的“1分钱”、“0元”中标案例?

  何红锋:这方面我有过详细论述,归纳起来是三点:

  (1)这样的中标结果违背目前关于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不应当允许“1分钱”、“0元”中标,评标委员会有责任拒绝,监督机构应当予以监督。

  (2)我一直建议评标委员会应当有权拒绝低于成本的报价、而非义务,但建议没有被采纳。

  (3)2017年11月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了禁止低于成本的规定,这可能导致未来《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取消禁止低于成本的规定,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低于成本是《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禁止低于成本的法律根据。

  王丛虎:“1分钱”和“0元”中标的案例背后折射出许多问题,既有需求管理、采购绩效预算的问题,也有招标投标、专家评审的规范运行问题,当然更有中标后的合同履行及其管理问题。

  《中国招标》周刊:为什么低价恶意竞争的事件频繁出现于政府采购?

  何红锋:这说明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希望中标的愿望很强烈,在政府采购领域供应商中标不仅能够带来商业利益,还可以带来好的社会声誉。

  王丛虎:低价恶意中标不仅仅存在于政府采购,在其他领域也同样存在。只不过在政府采购领域向来是一个受关注度很高的领域,而且采购的货物或服务一般都是通用而为大家所熟知,是否低价一般人都能判断。而其他领域的交易专业性强,一般大众不一定熟悉或不易辨认,是否低价不易被发现。

  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这意味着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这符合刚刚由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第一个改革目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中国招标》周刊:如何评估和克服取消价格因素后可能出现的风险?

  何红锋:不可能取消价格因素。财政部的回复是:“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这意味着应当由采购人自行决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这符合刚刚由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第一个改革目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王丛虎:在政府采购中,价格则永远是一个敏感的问题。本人并不主张不做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决策,如果真存在取消价格的政府采购后果不堪设想。政府集中采购的一个基础功能就是要节约财政资金,而如果取消价格考虑的政府采购将会失去存在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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