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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着力解决政府采购中的恶性低价竞争问题

2018年11月29日 打印 收藏

  恶性低价中标问题久为社会各界关注,但真如有些媒体所言“取消低价中标”,恐怕在业内纵不“一石激起千层浪”,也是“一言难尽”,因为解冻“三尺之冰”,不可能一蹴而就。

□文/武文卿

  连日来,各种媒体,尤其是一些自媒体、公众号多以“财政部:最低价中标将被取消”、“‘最低价中标’要彻底被取消了”之类文字为题,几乎第一时间报道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周建军代表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而《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这类的新闻标题,似乎冷静客观、更专业许多。

  恶性低价中标问题久为社会各界关注,业内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诚如有些媒体所言的“取消低价中标”,恐怕是件“一言难尽”的不容易事,因为解冻“三尺之冰”,不可能一蹴而就。

  抵制恶性低价竞争新举措

  【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本刊从财政部获悉,2018年7月10日,财政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中称,财政部正研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初步考虑拟采取以下几方面措施:

  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制度,强化采购人确立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责任,完善相关内控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引导采购人采购优质产品。

  二是探索建立用户评价机制,依托信息化系统,探索开展对供应商的用户评价,将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重要依据。

  三是研究修改相关制度办法,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价格权重规定,按照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优质优价采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相关探索实践,为改革积累经验。

  四是继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推动出台针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包括相关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诚信联合惩戒。依法限制严重质量失信行为当事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对症施治 剑指恶性低价竞争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答复肯定2938号建议对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存在问题的分析,“深入客观”,“很有针对性”,对“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明确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答复披露,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制度,着力提高招标采购质量,实现“物有所值”的采购目标,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完善制度办法,遏制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二是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三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

  完善法律制度办法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

  针对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中的低价恶性竞争现象,财政部修订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最低评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即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明确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且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低价恶性竞争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牵头修订《招标投标法》,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用范围,强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从要求评标委员会对疑似低于成本价投标情况进行核实、强化标后合同履行监管、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制度建设等方面,遏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被滥用和误用。

  加强诚信建设 提高采购质量

  【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严重违法失信记录,与“信用中国”网站信息共享。】

  强化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着力提高采购质量。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采购人是需求和履约验收的第一责任人,要求采购需求的制定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履约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将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嵌入本单位内控流程,着力提高采购质量。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倒逼供应商诚信履约。财政部制定印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辟专栏,发布供应商的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并将相关信息与“信用中国”网站共享;与多部门签订联合惩戒备忘录依法进行联合惩戒,对包括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在内的多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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