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一文对比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修改前后

2020年06月24日 打印 收藏

近日,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同意《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积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明确了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该积分比例是在统筹考虑行业正负积分基本平衡、满足第五阶段油耗标准和实现既定产业发展目标的基础上,综合测算得出的。

  工信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装备工业一司负责人表示,《积分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够的情况。对此,大多数企业已有预期,认为《积分办法》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市场化调节作用也会显著增强。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第四条第三款

  修改前: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修改后: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以外的,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气体燃料或者醇醚燃料等的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新增第四条第四款

  本办法所称低油耗乘用车,是指综合燃料消耗量不超过《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中对应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该核算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之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的传统能源乘用车。

  第十二条第一款

  修改前: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以下规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企业2016年度至2020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修改后:

  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新增第十六条第二款

  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第二款

  修改前:

  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修改后: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修改前:

   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见附件4),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修改后:

  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新增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延长抵偿期限和调整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比例。”

  第二十三条

  修改前: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修改后:

  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二)同为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直接或者间接对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第二十七条

  修改前: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

  修改后: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

  新增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根据汽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乘用车企业使用2021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对2020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进行抵偿。”

  将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质检总局”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

  将第三十二条第五款修改为:“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等进行核查。”  

  将附件2《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修改为: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