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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台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增加政策功能等强制公开要求

2020年06月16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天津市制定出台《天津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在全国试点城市之外,率先启动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推进采购意向公开对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保障企业平等参与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和防范腐败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财政部总体部署,除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上海、深圳等试点城市外,其他地区省级及省级以下预算单位要分别从2021年1月1日、2022年1月1日起公开采购意向。天津在充分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基础上,遵循“先行先试,分步实施、持续推进”的原则,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在市级范围内推行采购意向公开,比财政部规定的时间提前半年。明年起,区级预算单位也将全面实施采购意向,比规定时间提前一年。

  《工作方案》指出,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小额零星采购项目以及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工作方案》要求,为确保公开的采购意向不遗漏、不延误,天津采购意向公开采取集中公开和分散公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采购意向应当集中公开。各主管预算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本年度准备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概况,予以集中公开。因年中追加或调整等原因未在年度采购意向中公开的项目、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早于年度采购意向公开时间的项目、以及年度采购意向公开后30日内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意向报经各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由预算单位自行予以分散公开。分散公开的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同时,《工作方案》明确,采购意向应按照规定格式进行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具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预算金额;采购需求概况:包括采购标的名称、数量、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目标以及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预计采购时间;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包括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等要求等。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项目安排的初步参考,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和采购时间等内容,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出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天津此次意向公开的内容特别增加了采购项目需执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等强制公开的要求,便于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能提前了解采购信息。 

  据悉,目前天津市财政局正在积极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建设和完善采购意向填报、汇总以及发布功能,并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设立“采购意向公开”专栏,面向各类当事人展示全市政府采购意向信息。下一步,天津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将不断加大对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政策宣讲,确保各单位按要求实现采购意向的全面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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