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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06月15日 打印 收藏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司〔2017〕40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厦门市司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扶持我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生产发展,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通过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是国家针对监狱、戒毒企业实际制定的一项重要扶持政策,有利于减轻监狱企业市场竞争压力和风险,有利于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稳定有效的生产项目和劳动岗位,有利于充分发挥生产劳动对罪犯的改造功能和对戒毒人员的教育矫治功能。当前,我省监狱企业总体规模较小,基础比较薄弱,同时还承担着大量职能,在维护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上发挥着十分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监狱、戒毒场所持续保持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和评审优惠等措施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对监狱企业可以生产的办公用品和公用事业配件等其他产品,也应在政府采购中预留一定份额,向监狱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所投产品同时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的,还可根据有关规定,另外获得相应的政策优惠。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

  其他非预留份额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财购〔2012〕34号)要求,给予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鼓励服装、电子产品加工企业与监狱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其他非预留份额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2%-3%的价格扣除。

  三、加强监狱企业政府采购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将与监狱企业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推动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监狱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面向监狱企业开展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操作流程、投标实务等业务培训,指导监狱企业了解政府采购政策,熟悉政府采购程序,不断提高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竞争能力。同时搭建监狱企业与教育、卫生等领域采购单位的沟通平台,并会同教育、卫生等领域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采购力度的措施。在医护用被服、中小学校服等项目方面,按照或参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支持监狱企业参与招标。

  监狱企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监狱企业的管理要求,帮助促进监狱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扶持监狱企业发展壮大。我省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省监狱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监狱企业出具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并在其中明确该监狱企业的生产经营资质,避免监狱企业因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而导致废标,为监狱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政府采购小微企业的相关的评审优惠政策创造条件。目前,我省有监狱企业28家,详见《福建省监狱企业名录》(附件)。

  四、加强对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支持和引导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准确统计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准确地在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系统录入采购合同等信息。

  各监狱企业应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适应政府采购需求为导向,以服装、电子产品加工为引领,做好企业布局规划,积极拓展印刷、办公用品、家具用具、交通设施等生产领域,培育自主品牌,严格操作规范,细化工艺流程,完善售后服务,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政府采购需要。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7年2月8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