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太原:有重大违法“前科”将被暂停或取消政采信用贷款资格

2020年06月12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印发《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失信惩戒制度(试行)》(并财购[2020] 8号,以下简称《制度》),旨在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各参与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诚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应用,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为信用加码、遏制失信行为。《制度》分为七章三十二条。

  根据《制度》,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暂停或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资格。采购代理机构在被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期间,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专家申请成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有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太原市财政局将向山西省财政厅申请将其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清退并禁止其参加太原市政府采购项目有关论证及履约验收评审等。此外,将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主体、发放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等的依据或参考,并推动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制度》从信用信息登记入档、信用信息公开和推送、信用记录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使用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管理作出规定。太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市政府采购信用档案,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采购人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通过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太原”、“互联网+监管”等平台,提供各政府部门共享利用,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中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查询使用情况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