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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2020年06月11日 打印 收藏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通知

  津发改法规〔2016〕147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做出如下部署,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

  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工作机制。结合全市实际情况,每3年组织一次对招标投标规定全面清理。重点纠正违法通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的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以“红头文件”设置行政许可,限制市场竞争,以及违法实施行业保护和地区封锁,并拒不纠正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对全市(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功能区管委会、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20个工作日。正式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监管依据。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清理要求,认真做好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清理意见于4月10日前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市法制办。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报市法制办。

  二、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

  市和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正式目录,制定本部门主管或本区县现行有效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连同文件全文在本部门或本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本级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于3月底前,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以及电子公共服务平台上建立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投诉举报栏目,方便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在线提出咨询和有关意见建议。对本部门主管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尽快研究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其他部门主管的规定,抓紧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办理情况应及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市场主体反馈。

  三、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新制定或修改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本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和本部门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个工作日,并做好意见整理和反馈。对于社会公众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组织专题论证。在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时应对征求公众意见情况进行说明。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将本部门发布的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登记、编号、备案。市和区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备案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重点审查违反上位法,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注册、登记、备案为名变相审批,干预当事人自主权,搞地方或行业保护,增加企业负担等内容。

  市和区县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实施超过3年的招标投标规定应组织开展后评估,鼓励委托有关行业协会、咨询机构、科研院所等社会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并及时根据评估情况修改完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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