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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2020年06月09日 打印 收藏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贯彻实施的补充通知

  粤发改公资办〔2017〕14号

  为进一步规范专家酬劳给付行为、保障专家合法权益、确保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现将《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下称《标准》)贯彻实施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标准》中所规定的酬劳为最低标准,即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支付的酬劳不低于该标准时,评标评审专家应予以接受的同时,不得提出其他不合理费用要求或要求给付更高标准酬劳。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标准》第六条的内容,是针对第七条中相关评标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每增加一小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第七条中规定的1小时以内(含1小时)、2小时以内(含2小时),按《标准》以每人每次200元、400元给付。

  三、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自觉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交易中心(平台)应做好现场见证服务,督促招标人等交易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标准》给付专家酬劳。同时,应做好相关日常考评记录。

  四、评标评审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评审,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前,不得讨论和打探专家酬劳。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专家认为所得酬劳低于《标准》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平台)反映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要求按《标准》予以补足。

  五、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和评标评审专家加强规范管理。对相关专家违规行为的核查处理情况,将向社会公开,并录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7月12日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