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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建立政府采购联动运行机制

2020年06月08日 打印 收藏

  一、严格预算管理。采购单位全额使用上级资金采购的,须提供上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资金文件;全额或部分使用县级资金的,应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中途追加采购,须向县政府专项请示,经同意后再采购。县财政预算股一律依据经县政府同意的采购资金文件,对采购单位下达资金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按其管理规定办理。

  二、严格采购计划编制与备案。一是采购单位按财政批复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交由县财政局资金管理股室审核其资金来源及预算是否超标。二是采购单位持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向县财政采购办申请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凡资料不齐、程序不合规的不予备案。

  三、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与信息公开。采购单位按照县财政审核备案的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签订采购合同,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网上公告与备案。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履约验收结果也应向社会公告。

  四、严格资金拨付。采购单位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用款计划,待县财政国库股审批后,提出支付申请,同时将申请表、发票、采购合同与验收报告复印件及其公告与备案截图、工程类项目须提供结算审计报告等纸质资料交由县财政局采购办审核。审核通过后县财政局采购办才在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将采购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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