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境外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

2020年06月05日 打印 收藏

  作者:白如银

  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形成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仍适用《招标投标法》。理解和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要准确掌握其适用范围,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来阐释此问题。

  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虽然本案诉争工程在哈萨克斯坦国,但诉争工程的设计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本案诉争工程系石油工程项目,总投资额约定为5641万美元。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之规定,本案诉争工程的石油设计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解析:《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该法的空间效力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有两层意思。一是该法适用于我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招标投标法》未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故目前尚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二是《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但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在我国境外进行的招标或投标活动。国内企业在境外招标或投标,应适用该活动所在地国的法律,而不论招标对象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项目所属地在何处。上述案例中,虽然工程建设项目在国外,但我国企业在国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来规范。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