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招标投标法不只适用于工程招投标活动

2020年06月05日 打印 收藏

  作者:白如银

目前,我国公共采购领域形成以《招标投标法》为统领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和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仍适用《招标投标法》。理解和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要准确掌握其适用范围,笔者结合典型案例中的裁判观点,来阐释此问题。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446号民事裁定书: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作了规定,但并未排除该法对其他招标事项的适用。本案双方约定由政府对案涉土地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即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补充协议书》约定,当土地实际成交价格超过71万/亩时,同兴公司将超过部分的80%返还给纳驰公司。该约定的实质是同兴公司利用其享有的政策优势,通过不正当方式将不确定的招投标价异化为固定的协议价格,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

  解析:关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项目属于工程、货物还是服务,也不论是采购还是出租、出让,只要依法采用招标投标程序,就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践中,招标投标程序广泛运用于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也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作出专门规定,由此很多人认为《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对其他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并不适用,这种观点与《招标投标法》第二条相悖。实务中,“凡是有竞争的存在,就有招标投标介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招标投标已涉足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药品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被广泛采用,同时也引入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如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等行政许可活动中,这些招标投标活动,都适用招标投标法。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