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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协商报价恶意串通,被罚101344元

2020年06月04日 打印 收藏

  日前,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发布一则政府采购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涉事当事人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锐公司”)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形,其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罚款101344元。

  决定书显示,在《殷都区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安阳市殷都区交通运输局共有四个批次采购招标均按照最低评标价确定中标人,且中标人均为安阳市鸿锐物流有限公司,中标总金额2026.88万元。四个批次采购招标项目名称分别为:《环卫车项目》、《16吨洗扫车采购项目》、《洗扫车及洒水车采购项目》和《所需洗扫车、洒水车项目》。

  具体而言,在四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除第二批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一台16吨洗扫车68.88万元外,第一、第三、第四批次采购的16吨22台洗扫车,单台投标报价均为70万元不变;7台25吨洒水车,单台投标报价均为50万元不变。四批次采购的16吨23台洗扫车、25吨7台洒水车,均为同品牌型号、主要参数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二、三、四批次采购中,均有一家名为安阳市元通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的投标人参与。且鸿锐公司法人孙永峰与元通公司法人张红彦家庭住址同为濮阳市京开大道轻纺中专院1号楼1单元3号。与此同时,孙永锋2018年3月26日从元通公司退出前为元通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决定书披露,第三、四批次分别进行了二次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变,鸿锐公司和元通公司两次投标报价均未变化;第四批次采购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不变,鸿锐公司、元通公司和郑州天鸿贸易有限公司3家公司两次投标报价均未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直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求法律责任。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安阳市殷都区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鸿锐公司作出决定:一是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101344元(2026.88万元*5%);二是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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