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中国招标投标网 请登录 免费注册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2020年06月04日 打印 收藏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苏建规字〔2017-08-28-0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标办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法。

  第四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中、小型工程提倡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工程或者特大型工程。

  第五条 评标入围。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入围条件和评标入围方法,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后续评标。

  (一)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1.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2.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4.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期望值的(招标控制价乘以95%-100%,具体数值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入围的合格条件,并明确开标后初步评审前,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入围合格条件,确定进入后续评标或评标入围的投标文件。

  (二)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20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合理低价法的,一般在评标入围评审后,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第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7.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8.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3.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条款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不得含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

  第七条 技术标评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评审要点、评审办法及相应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独立评审。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分为合格制和打分制。

  1.合格制。仅对施工组织设计是否满足招标项目要求进行定性判断是否合格,不合格的作无效投标处理。一般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打分制。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打分,汇总后作为相应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得分。一般适用于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要点,主要包括:

  1.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建议页数2-5页);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建议页数2-4页);

  3.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建议页数5-10页);

  4.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建议页数6-12页);

  5.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建议页数15-28页);

  6.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建议页数6-15页);

  7.BIM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8.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其中评审要点6至8项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组织设计总篇幅一般不超过80页(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可适当增加),具体篇幅(字数)要求及扣分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三)采用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招标的工程均不得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评标法,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其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一)投标报价评审(≥82分)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和评分细则对进入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打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10分)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见第七条。招标文件中要求

  投标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的,该项评分分值不得超过2分。

  (三)投标人业绩(≤1分)

  招标人可以对投标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其类似工程执行附件一第3条的相应规定)进行加分,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个类似及以上工程的分值。

  (四)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2-6分)招标人选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的,其评审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投标报价合理性(≤1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评审方法如下: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一定比率后〔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园林绿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一定幅度(一般为评标价的0.5%-1%)的,有一项扣0.1分,最多扣1分。

  第九条 采用合理低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以投标报价作为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报价评审方法对进入详细评审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除综合评估法外,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也可以增加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作为评审因素,所占权重一般为2%-6%,具体评审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条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控制价及其组成、发包价及其组成或者计算方法、资格审查条件、投标承诺格式等内容。发包价由招标控制价下浮一定比率计算〔下浮比率:建筑工程一般下浮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园林绿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各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对上述下浮比率作适当动态调整〕。

  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的,招标人可以选择以下方法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且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各项商务条款的投标人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

  按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由进入公开随机抽取中标人程序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公开随机抽取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并当场公布。

  招标人公开随机抽取其中3个号码,第一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个号码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二)当投标人较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解密投标文件前,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不少于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审程序,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也可以在解密投标文件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有排序的拟中标候选人若干,再按顺序依次进行评审,剔除无效投标,直至确定1-3名中标候选人。

  (三)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提倡实行两阶段评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两部分)。开标、评标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投标项目负责人答辩)。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超过12个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才能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第二阶段:报价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是否带入第二阶段,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二条 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因投标人的评标价、综合得分相同而影响排序,原则上综合得分相同的应以评标价较低的优先,评标价相同及其它情形应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具体要求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或定量评审,并向招标人推荐一定数量不排序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结合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其他项目关键考虑因素,采用票决法、抽签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十四条 评标入围、投标报价和“评定分离”的评审程序及评审方法由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另行制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类似工程的标准和要求见附件一的相关定义。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评标细则进行适当调整。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