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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2020年06月04日 打印 收藏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浙发改基综〔2017〕83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等有关法律、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且依法必须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点项目)。其他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参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通过投资综合监管平台报送省重点项目招投标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是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省招标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各自职能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电子化交易制度,通过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制度,招标人应按示范文本格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联合编制、公开发布,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尚未发布本行业示范文本的,参照相近行业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代建单位)应在发出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向省招标办备案招标文件。

  第六条 招标人在向省招标办申请备案招标文件前应先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www.zmctc.com)和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对拟提请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可以按照规定格式通过省电子交易平台和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对公示的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情形的,还应注明相关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款。

  公示期满后,招标人应依据潜在投标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招标文件或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后向省招标办申请备案。

  第七条 招标人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下载费用。

  招标人应保证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网上下载为准,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不良行为。

  第八条 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存在歧义的,按照不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投标实行保证金集中收付制度。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和集中收付平台用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依法不予退还时,省交易中心应及时将相应保证金划转至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退还投标人或划转招标人时,应将产生的利息同步退还或划转。

  第十条 为进一步完善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诚信体系,行业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可将企业信用评价纳入投标人评分标准,但不得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依据。

  第十一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合同履约评价制度,加强对招标代理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

  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省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作为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

  (一)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决定或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进规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将合同报省招标办备案的;

  (四)招标文件编制未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或者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矛盾、存在歧义的;

  (五)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不一致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者中标的;

  (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的无在建合同工程承诺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2条(含)以上的,由省招标办进行约谈并给予书面警告。

  从业人员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2条(含)以上的,自第2条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省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三)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三条及以上的;

  (五)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黑名单公布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被记录不良行为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和失信黑名单确定后,在省电子交易平台(http://new.zmctc.com)、浙江重大工程交易网(www.zmctc.com)浙江招标投标网(http://www.zjbid.cn)和信用浙江网(www.zjcredit.gov.cn)上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和失信黑名单的公示期限为一年,所受行政处罚期限长于一年的,公示期限与其一致。

  失信黑名单公示结束后在五年内再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可延长失信黑名单公示时间;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失信黑名单公示期限为无限期。

  第十八条 招标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省发展改革委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不得委托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投标活动;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评标专家不得参与省重点项目评标活动。

  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自主选择是否允许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3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7〕58号)、《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浙发改法规〔2014〕1031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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