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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问答(89)|竞争性谈判第一轮报价需要公开吗?

2020年06月02日 打印 收藏

  问题:竞争性谈判首轮报价需要公开吗?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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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松伟(《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不需要。竞争性谈判的第一轮报价不宜公开。虽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第一轮报价不能公开,但从法规关于竞争性谈判的相关强制性规定推导产生的法律逻辑上看,竞争性谈判如果公开第一轮报价,是违法行为。实务当中,一些地方在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在开始谈判之前,模仿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举行一个“开标仪式”,把参与谈判供应商的名称、首轮报价等信息进行公开,还让供应商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这样做不仅违法而且荒唐。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部令第74号)第2条第三款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财政部令第74号第6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毫无疑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谈判属于评审。因此,谈判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价格属于重要评审信息,在之后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对自己报价还可以调整的情况下,把首轮报价公开属于违反评审过程中严格保密规定的行为。

  那么,谈判小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中该如何实施谈判工作呢?财政部74号令第30条、31条、32条、33条、35条、36条分别做了相应规定。

  财政部74号令第30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财政部74号令第31条规定,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财政部74号令第32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财政部74号令第33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财政部74号令第35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财政部74号令第36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以上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就是,谈判小组应当依照谈判文件的规定程序,集中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单个供应商分别逐轮谈判,直至把需求谈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之后,让所有坚持到最后的合格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评审小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在法定时间内按序决标。

  任何一种采购方式,在保证需求得到真正满足的前提下,采购人都是追求最低价的,竞争性谈判更是在这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一开始就把供应商的首轮报价进行公开,就让所有供应商都知道了彼此的首轮报价,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由于其对于参与此次谈判的其他供应商的情况都知道了,就势必会在接下来的几轮报价里朝着自己有利的方向进行调整,甚至供应商之间会利用谈判间隙进行恶意串通,这对采购人是十分不利的。这也是竞争性谈判举行“开标仪式”的荒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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