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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供应商省内12个月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2020年06月01日 打印 收藏

  为规范参与山东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管理,引导供应商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日前,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要建立供应商信息登记制度,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申请进入供应商库。法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也可登记入库。申请登记信息的供应商应当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机构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期、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声明在提出登记申请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申领CA,实行全省CA统一认证,供应商不得重复申领。

  《办法》对供应商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其中特别提及供应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享受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相关的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价格扣除等政策。

  《办法》明确,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且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办法》对供应商的恶意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指出以下范畴属于恶意串通: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等。

  《办法》强调,供应商在全省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在投诉过程中有捏造事实、提供虛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行为的,属于虛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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